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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dnapper (^_^)》之銘言: : 請問一下,給不給性是一種權利,這種看法很常見嗎? : 我是女生… : 但我覺的如果男生很愛我,就該給他性… ~~~~~~ : 去勒索男生,好像不是真愛… 重點應該就是這三個字:我覺得! 『性』做為一種權利,就是你可以自己決定如何去表現跟行使。 有人不喜歡去用性交換男朋友的真心; 有人覺得如果男朋友真心愛自己,那麼跟他發生性關係也很好。 重點是你自己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而你所做的決定是在深思熟慮之後, 沒有任何意志被強迫下去做決定。 這是我一點小小的看法,希望沒有誤解你的意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7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