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ntishit:說得有理! 219.68.182.26 11/26
: 而且最後導致該女同學意圖尋短
: 要是那女同學真的自殺成功了
: 他們就要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了
: 只是...不知道他們成年了沒
: 另外我想問一下何謂班譽?
: 在現在社會中
: 一個國家或一個家庭的榮譽
: 都不能去影響侵犯到一個人的性自主自由了
: 何況是一個小小的班?
被害人羞憤自殺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陳志龍老師有寫過一篇專門批評這一條,
不過該文太淺了,沒搔到癢處!
鄭逸哲也批評過該文,不過基本上同陳文,沒有太深入的批判。
許玉秀老師也批評過該法,不過散見在她的學林分科六法跟文章裡頭。
去年許老師在本土法學中針對性自主及猥褻有兩篇文章,你可以參考。
基本上224之1除了抵觸刑法的基本原理,
(法益保護、加重結果犯的預見可能性、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性欠缺)
更重要的是為什麼被強暴的人會覺得『羞憤』?
被強暴的人會覺得羞憤是因為被強暴的這件事天生就讓人覺得羞愧,
還是是社會建構的過程,讓被強暴的人覺得被強暴是一件讓人羞愧的事呢?
為什麼被強暴的人要覺得羞愧而不是強暴人的那個人才該覺得羞愧呢?
今天發生的這個案例正好反應這樣的一個現象,
強暴人的人不覺得強暴人是一件大不了的事,
而被強暴的人卻因為學校告訴他這是一件『不名譽』的事而應該躲、應該藏。
224之1如果真的有他存在的必要的話,
那麼所應該要接受懲罰的人不是強暴人的人,
而是那些在旁邊對被強暴的人指指點點的第三者。
因為正是這些眾多第三者的輿論形成了被強暴人的羞愧意識,
因為他們的指指點點才讓被強暴的人覺得自己被強暴是一件很難堪的事。
如果還覺得無法接受跟理解,覺得被強暴的人自殺,強暴的人要再加重其刑的話,
那麼為什麼殺人、傷害、竊盜、乃至於誹謗、污辱的被害人如果自殺,
是不是同樣也可以加重行為人的刑罰呢?
以上,讓你參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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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魯在世界的中心呼喊超人特攻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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