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thicizer (豈其然乎?)》之銘言:
: 看到sex板一篇:"我懷疑被室友插小菊花,該怎麼辦?"
: 姑且不論這篇的真實性,就回文跟推文的歡樂程度看來
: 似乎「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可以當作像踩到狗屎一樣的衰事
: 今天如果換做某女述說自己遇性侵害
: 回文跟推文想必是一片韃伐、禽獸不如之類的罵
: 還有抵制、防範等等正面回應
: 這差距...
不知道在這邊這樣討論適不適合,但是我其實更好奇的是:
當遭受性侵害的時候,對當事人而言這是一件不分被害人為
男女而同屬「一樣嚴重的事」;或者應該是不分男女而同屬
「一樣沒那麼嚴重的事」?
法律反應的是社會集體、主流的價值觀,民國八十八年刑法
修正以前,同樣是性侵害,被害人是男是女在法律上有著截
然不同的刑罰設計。前者被性侵害,僅僅是強制猥褻;後者
被性侵害則是強姦重罪。
民國八十八年在婦女團體的主張下,立法者修改強姦罪為強
制性交罪,從此不分男女,只要是違反意願的性交,就是強
制性交的重罪。這個修法表面上象徵的是男女平權、強調性
自主,但這個修法其實也是可以再深思的。
如果立法者沒有辦法解釋性侵害與一般身體傷害有什麼不同
,那麼立法者就沒有將強制性交罪獨立於強制罪之外的合理
理由。而如果立法者認為性侵害與一般的身體傷害有不同,
那麼需要更進一步解釋的就是這樣的傷害對於男、女是否有
所不同?
立法者的修法呼應了婦女團體的主張,認為貞操等名節的觀
念在性侵害案件中往往成為被害人身心遭受「二度強暴」的
主要來源,更因為擔心失去貞操後被社會歧視,導致被害人
不敢聲張,從而將強姦罪修改為強制性交罪,並將強姦罪的
刑事立法編排體系從妨害風化罪章獨立出來成立妨害性自主
罪章。
這次的修法跟民國十七年那時後把男人拉近來當通姦罪的行
為主體一樣,認為為了追求男女平等,男人一樣要跟女人一
樣都有可能成立通姦罪。然而當時的立法者與婦女團體沒有
去思考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通姦罪需要透過刑法來處罰?
通姦罪保護的法益為何?現在該法益是否仍需要透過刑法來
維護?透過刑罰真的能夠維護通姦罪所欲維護的法益嗎?
同樣處罰通姦的男女,表面上看似男女平等,實際操作的結
果,通姦罪逐漸的成為婦女團體的眼中釘,因為實務上通姦
罪的存在被認為無益於婚姻的維持,更造成「兩個女人之間
的戰爭」,而男人通常都置身於外,因此逐漸的主張要將通
姦罪除罪化。
民國八十八年的修法同樣也是如此,立法者與主流婦女團體
沒有去思考為什麼性侵害有別於一般的身體傷害,而只是認
為為了男女平等,所以性侵害一律妨害了男女的性自主,所
以應該是同樣嚴重的事。
當立法者跟主流婦女團體如果本身還存著被性侵害是一件天
塌下來嚴重般的事,這只不過是把過去父權眼光中看女體的
方式複製到男女的身上罷了。當他們是這樣看待性的時候,
那又如何奢望女性能夠從貞操的觀念中解脫出來呢?因為他
們在做的事,實際上就是把男女都拉近貞操的枷鎖中,只不
過把「貞操」換成「性自主」,新瓶裝舊酒罷了。
我更好奇的是,為什麼男生,或者社會認為男生被性侵害是
一件不可能而沒啥嚴重的事,但是女生被性侵害就是一件嚴
重的事?
而如果男生被性侵害可以只被當作是一件普通的身體傷害,
拍拍身體就沒事了,那為什麼女生不可以?
我更不懂為什麼民國八十八年那些所謂的婦女團體,要把男
人被性侵害當成跟女人被性侵害一樣嚴重的事,而不是認為
女人被性侵害跟男人被性侵害一樣都沒啥嚴重,只是強制猥
褻或強制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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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走哪一條路?」愛麗絲這麼問貓。
貓回答:「你想到哪裡去?」
愛麗絲告訴貓:「我不知道。」
貓回答:「那你怎麼走都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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