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rali (咩)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問題] 關於性侵犯
時間Tue Dec 28 15:42:04 2004
※ 引述《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之銘言:
: ※ 引述《Ethicizer (豈其然乎?)》之銘言:
: ::: 如果立法者沒有辦法解釋性侵害與一般身體傷害有什麼不同
: ,那麼立法者就沒有將強制性交罪獨立於強制罪之外的合理
: 理由。而如果立法者認為性侵害與一般的身體傷害有不同,
: 那麼需要更進一步解釋的就是這樣的傷害對於男、女是否有
: 所不同?
呃........
刑法基本上將個人法益分成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大項
(當然還有其他人格權啦....等細項)
基本上身體傷害所侵犯的法益是一個人的身體完整權
和性侵害所保護的自由法益不同
(法律相當重視人的身體完整性 尤有甚者甚至頭髮被人剪掉了
雖然人沒有受傷 但是仍算傷害罪)
但是性侵害所要保護的是人的性自由權
性自由 是在自由權中的一環
這就是性侵害與身體傷害的不同之處
如果性侵害所保護的是身體傷害
那麼是不是只有處女(處女膜破了)或者受傷之被害者(因為掙扎而遭加害者傷害)
才值得保護呢??
所以將法益根本上的劃分成一個是身體權 一個是自由權
我覺得這是立法者一個很大的進步
至少認為被侵害者 並不是一個身體不完整的人了
另外關於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罪章分在不同罪章
其實我覺得這位大大不必看的這麼嚴重
我先假設您說的強制罪章 是刑法第26章的妨礙自由罪章好了
其雖然和第16章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分開
但也同樣和也是保護自由法益的第28章妨礙秘密罪
以及第36章的妨礙電腦使用罪的若干保護自由的條文分開啊
刑法章節分的極亂
誠然已遭多位學者批評 但我覺得這跟立法者如何看待貞操觀念並沒有那麼相關
還有......
我之前曾目睹我的一個好哥們被另一名男子人押在床上嚴重的性騷擾
我非常的震驚 但我那位好哥們好像沒事人一樣
還跟我說:"沒關係啦 誰叫他(加害者)交不到女友 只好讓他發洩一下了"
男生對這種事 好像都不是很在乎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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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啊~~~
請賜我考上基本法組的幸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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