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rali (咩)》之銘言:
: 其實說真的
: 我還滿同意這位大大所言
: 也許我孤陋寡聞了吧
: 但我真的不明白通姦罪與性別平等有何干係??(不知有誰可以告訴我)
這似乎是個社會現實的問題,簡單的說是女方通姦,一般來說有經濟
基礎的男方可能直接選擇離婚,反正這時也不需要兩願離婚了,而既
然如此,男方可以沒有顧慮的選擇要不要告女方及第三者,不過實際
上男方也不常控告對方,這應該有文化因素,像是「男人的悲哀」這
種有點自憐的想法或許阻止了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也可能是對於離婚
後的經濟狀況比較不焦慮等等。
而對於自己沒有工作的女方,如果男方通姦的話,維持婚姻的誘因比
較大,比較不會選擇離婚,利用通姦罪操作第三者與配偶的關係,比
較可能維持婚姻而又排除第三者,至少可以得到比較好的離婚條件,
此時男方要離婚還要女方同意,所以不能留住人的心至少能留住他的
資產,通姦罪可以當成談離婚協議時的籌碼,男方因為有籌碼可以和
女方談通姦罪的問題,但第三者就沒有籌碼了…再加上「狐狸精」之
類的道德不利地位,使得第三者最常被通姦罪處罰。
這種情況其實並非法律本身的不平等,主要是因為社會上雙方處境的
不同而產生的策略問題,而使得男方可以比較沒有顧慮的適用通姦罪
(雖然使用的並不多),而女方比較不行,進而使得這條罪處罰的大
多是女性,而其中大多是情婦,所以就是「兩個女人的戰爭」。
當然,廢掉了就比較不會有兩個女人的戰爭的問題,但在這種狀況的
女性配偶也就少了一個籌碼,對於這些人最有利的制度設計就是「通
姦罪只適用於男方及與男方通姦之人」,不過這種制度可能是「聽了
就覺得過份」的制度就是了。
: 在我國妻子外遇與他人通姦的狀況也不在少數啊
: 我只是覺得動用國家的刑罰權
: 美其名是維護家庭
: 但事實上在對簿公堂 大家撕破臉後
: 回到家 還能夠維繫家庭的圓滿和樂嗎?? 很難吧
: 頂多只能給外遇者在外遇前一個警惕
: 我想要維持婚姻
: 要懲罰不忠者 只需用到民事的賠償就夠了
: 而不必浪費珍貴的刑事司法資源 讓通姦罪成為一種復仇的工具
: 況且通姦罪在蒐證時
: 往往會侵害到許多其他的自由權(例如徵信社的監聽.跟拍.盜錄等)
: 德國在1969年廢除通姦罪
: 日本在1947年廢除通姦罪
: 我不是說鼓勵大家去外遇 我本身也很痛恨那些對伴侶對家庭不忠之人
: 但是我覺得以民事的追訴就夠了
: 另外
: 我想....外遇是一種不問男女 不問國籍的人都可能犯的錯
: 這種錯 是該予以逞治沒錯 但......應予性別平等無涉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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