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銘言:
: ※ 引述《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之銘言:
: : 這次的修法跟民國十七年那時後把男人拉近來當通姦罪的行
: : 為主體一樣,認為為了追求男女平等,男人一樣要跟女人一
: : 樣都有可能成立通姦罪。然而當時的立法者與婦女團體沒有
: : 去思考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通姦罪需要透過刑法來處罰?
: : 通姦罪保護的法益為何?現在該法益是否仍需要透過刑法來
: : 維護?透過刑罰真的能夠維護通姦罪所欲維護的法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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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樣處罰通姦的男女,表面上看似男女平等,實際操作的結
: : 果,通姦罪逐漸的成為婦女團體的眼中釘,因為實務上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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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的存在被認為無益於婚姻的維持,更造成「兩個女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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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戰爭」,而男人通常都置身於外,因此逐漸的主張要將通
: : 姦罪除罪化。
: 不好意思,對於法律主題不熟悉,但是好奇的是,
: 如果正如 rarali 網友所謂,刑法將個人法益分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大項」,
: 那麼通姦是否可以被視為,對已有婚姻者之「自由」或「財產」的侵害?
: 我不知道財產權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否包括婚姻,
: 但自由權解釋的寬度似乎就很大了,
性侵害 侵害的是個人法益中的 身體法益
通姦罪 侵害的是社會法益 也就是社會對於婚姻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壞
(刑法 將法益的侵害 分為對個人 社會 國家三種類型。)
: 特別對於那些寄望法律以公權力杜絕「婚外情」之合法性的妻子或丈夫,
: 「通姦罪」是否可視為是某種能消極維護他們婚姻自由權(財產權?)的保障呢?
: 另外對於婦女團體由實務上的經驗,所得出的「通姦罪無用論」代表性意義為何?
: 他們認為無益,但如何評估持其他立場的群體所代表的意見?
: 如果通姦罪造成「兩個女人之間的戰爭」,那麼可能是法制的設計比較
: 偏袒合法夫婦這邊,例如一個妻子可能在發現先生外遇之後,憤而提出告訴,
: 因而第三者被告,但後來丈夫卻可能因妻子的原諒而被撤回告訴,
: 使得原本應該平均分擔「通姦罪」的丈夫與第三者,
: 最後變成只有第三者受到處罰,形成所謂兩個女人的戰爭。
: 我不曉得這個例子有沒有不合現實的地方,
: 如果沒有,那麼仍然質疑通姦罪的意見必須思考,
: 「兩個女人之間的戰爭」,如果置於「一個妻子」與「一個情婦」之間的情境,
: 是否有必要加以審視這之間的差別?
婦女團體會認為通姦罪必須除罪化 也是因為在出現第三者的婚姻事件裡
妻子 會原諒先生 不會原諒第三者
但是 丈夫 既不會原諒第三者 也不會原諒妻子
當然其中還涉及婚姻當中的婦女的弱勢經濟地位......
: 通姦罪造成「女人戰爭」的可能性與造成「男人戰爭」的情況邏輯上是相同的,
: 因為它主要不是在特別處罰哪個性別,而是處罰「破壞婚姻的人」。
: 反通姦罪的意見應該集中焦點討論「婚姻本質」及「通姦罪」的相互關係,
: 而不應只從表面的案例來看單一性別的受罰狀況,
: 因為目前外遇多半是發生在丈夫身上,從而牽扯出兩個女人的情慾戰爭,
: 這個社會現實並非「通姦罪」該負責的;
: 若要公平地使通姦罪處罰的機會也來個兩性平等,
: 那麼要不期待妻子努力外遇,製造多一點「兩個男人之間的戰爭」,
: 要不將所有的外遇降至最低,提升社會對於維護婚姻的穩定性的支持,
: 才能真正消弭「配偶之一與第三者」的戰爭。
: 當然啦,如果「通姦除罪」派的立場其實最終是為第三者平反,
: 那麼我倒是建議他們爽快一點,直接宣示自己的情慾立場,
: 主張「外遇權」的合法性,而不要假借性別平等之名混入修法辯論,
: 製造無謂的兩性鬥爭氣氛;因為這明明是「性自由」vs.「性保守」的文化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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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是要承諾對方一個家 一個充滿幸福的家
偶有爭吵 偶有意見相佐 但是 幸福是要靠智慧去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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