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ucludia (呆呆)》之銘言:
: 因為我覺得很矛盾的是肯定家事勞動價值的規定
: 跟聯合財產制不是相同的道理嗎
: 91年後取消了聯合財產制
: 如果妻子有工作 丈夫沒工作 要離婚的話
: 到底是要依尋肯定家事勞動價值的規定
: 妻子賺的錢分老公一半 還是依照各別財產制
: 妻子不需要給?
我講講我看過的例子好了
這種丈夫長期失業在家
靠妻子賺錢養家的夫妻
丈夫是很少會答應離婚的
即使是答應,也會要求一筆"贍養費"
別忘了離婚前通常夫妻倆得先達成共識和協議
才有可能可以"兩願離婚"
不過,長期擔任家庭主婦的婦女
碰上這種狀況,通常也不願意離婚
因為一離婚,表示自己的經濟來源會出問題
我認為,當夫妻倆有一方是負責家事勞動而沒有其他收入時
要求對方在離婚時給予贍養費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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