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之銘言:
: 掌握權力優勢的一方基於什麼樣的目的觸摸劣勢的一方,
: 從來就不是,也不應該是規範考量重點。
: 難道我們可以容許以生物驅力、以對於美的渴望為理由,
: 任由他人在違反自己意願的前提下,對自己的身體觸摸嗎?
: 醫師因為診斷需要必須碰觸他人身體,難道不需要徵求對方的同意嗎?
: 碰觸身體的主觀意圖在我看來一點都不重要,
: 重點是你碰觸對方的身體是否「違反他人意願」。
: 需要被檢討的反而應該是「權力關係中的觸摸」是否都應該被視為「違反他人意願」?
這是第二個回應。
(1) 我們要區分不法和罪責,也就是錯事和是不是可以責怪。
(2) 討論不法可能不談動機,但討論罪責不可能不談動機。
(3) 有不法可能無罪責,但原文的說法有「有不法,就有罪責」的危險。
我們不能混淆這兩點,而我指的單單只是「做錯的不必然可以怪」。
雖然你提的是個問題,但和我的想法沒有關係,有點打擊錯誤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