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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作者: parei (54PloveT) 看板: lesbian 標題: [情報] 一人一信給法官 聲援晶晶阿哲 時間: Mon Mar 7 13:21:31 2005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phpBB2/viewtopic.php?t=1686 收件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地 址:20145 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176號 關鍵字:被起訴人 賴正哲 妨害風化案件 晶晶阿哲的案子3/15(下下周二)要在基隆開庭了! 因為這個案子涉及妨害風化 目前好像是走秘密審理路線 所以除了被告以外 我們的聲音都進不去 除了當天到場聲援 還有一個很棒很簡單的方式可以幫阿哲!! 這個方法就是 請大家在3/13以前,簡單地寫下你對晶晶書庫一案的感想,寄到基隆地方法院 但是要注意 內容必須含上列"關鍵字" 才會被收錄在記錄裡喔 讓法官聽聽評議會以外的聲音吧!! 參考連結: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網站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 2003-01-13 誰怕男體裸露?!晶晶書庫要求公正審判記者會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et_id=6 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評議結果公文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Rania/0914result.zip ------------------------------------------------------------------------------- 2003/08/25 台灣第一家同志專業書店「晶晶書庫」 遭基隆刑事組依搜索票內容「查扣相關猥褻刊物」, 帶走五百多本完整封好膠套、並貼有警告標語之男體雜誌。 2003/01/05 經過前後共四次偵查庭訊,93年01月05日基隆地檢署偵結, 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負責人賴正哲, 檢察官更無視晶晶書庫在偵查庭答辯時對所控罪狀鄭重質疑, 竟將如此具爭議性的案件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聲請書中也對晶晶書庫的答辯內容隻字不提, 企圖讓晶晶書庫連上法院自辯的機會都沒有... 這起刑事案件,偵查及認定過程凸顯出檢警的同性戀歧視心態, 並嚴重違反出版自由的原則。 被查扣的男體雜誌均為合法之刊物, 除香港合法上市之《蘭桂坊》、《雄風》等雜誌外, 亦包括在台灣經「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認證核可出版的《his》等知名雜誌。 在香港機場皆有販售的《蘭桂坊》雜誌,到了台灣晶晶書庫竟成了非法刊物?(more) 2004/01/13 同志團體召開"誰怕男體裸露?!晶晶書庫要求公正審判記者會" 被扣留的七百本書,多數已被焚毀; 剩下的98本於2004年9月14日送到『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2005/01/20,評議結果終於出爐, 沒有列出何時、哪些"專業人士"參與評議,只有許文彬的一個大印, 評議標準充滿對性的恐懼以及對性邊緣的歧視, 以下摘要評議會的公文, 有興趣研讀全文者歡迎下載。 1. 復貴院93年9月14日基院慧刑智93易137字第20224號函 2.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辦法」第3條、第5條、第9條及大法官407號釋憲文辦理(內容 請看註2和註3) 3. 貴院委託本會鑑定98本書籍是否屬於刑法第350條(註4) 之猥褻出版品,  業經本會「圖書雜誌評議委員會」93年度第13次圖書評議會議決議, 其決議如下: (98本總共有98條..簡而言之限制級變逾越限制級的標準在於... ) A)陰莖明顯勃起or套量陰莖動作-->非自然呈現or刻意惡意突顯/碰觸性器官 (恐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 B)男性精液、肛門特寫、男性口交、肛交、性交、雜交、舌頭舔肛門之"淫蕩動作" (以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 C)模特兒是否擺出猥褻表情或彼此愛撫、自慰、煽情挑逗動作/劇情 ※p.15(六十二)...「第59頁」更有同志性愛圖片及淫穢不堪之文字敘述, "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 (請問是哪條法律規定同志性愛圖片是逾越限制級????) 註1. 邱晃泉律師早於2004年11月聲請法院將被查扣的書籍送往 「高師大性節教育研究所」鑑定,但是據說是還沒送。 (個人揣測可能是因為剩下的書都在評議基金會那邊) 註2.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3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5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 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 羞恥或厭惡感者。 第9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註3. 大法官407號釋憲文(摘要) ...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 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 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 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 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 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 全文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phpBB2/viewtopic.php?t=4 註4. 猥褻出版品法源應為刑法235條。刑法350條是贓物罪而且94年2月已經刪除 94年新版刑法 http://nwjirs.judicial.gov.tw/change/200502/29462.html 91年舊版刑法 http://www.opens.com.tw/bo02-2/f01.htm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2.186 ※ 編輯: parei 來自: 192.192.12.186 (03/07 13:21) ※ 編輯: parei 來自: 192.192.12.186 (03/07 13:4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2.18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02.5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02.59 ※ 編輯: rwl 來自: 140.112.102.59 (03/08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