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tame (tatame)》之銘言:
: ※ 引述《twinkle (禁忌與狂想)》之銘言:
: : 藥物實驗和賣精卵是不同的事情
: 補充修正一下...
: 在台灣,無論男女,精子與卵子都只能無償捐贈
: 可是我記得之前找過的資料
: 是只有卵子不能買賣...
: 那些網頁好像已經被沖到很後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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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符合左列各款條件之人,醫療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精子或卵子:
一 女性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男性年滿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
下。
二 依第五條規定之檢查及評估結果為適合捐贈者。
三 未曾於他處捐贈精子或卵子者。
四 願以無償方式捐贈,且不指定受贈對象者。
五 願將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之所有權移轉與負責保存之醫療機構。
: 關於藥物實驗與女性生理激素等問題
: 我還是覺得說不通
: 難道男性就不會有各種荷爾蒙與激素的分泌嗎?
: 難道男性就不會因為某幾天較常接觸色情媒介而擾亂體內平衡嗎?
: 難道男性就不會因為生活壓力而改變激素分泌嗎?
: 那這些藥物實驗的藥物
: 如果上市了難道就不會用在女性身上嗎?
: 還是說這些藥物用在女性身上時只能指定她不能在生理期用,還是指定只能在生理期用?
: 藥物對女性產生的反應,應該也是藥物實驗應該考量進去的吧?
: 不然就不叫藥物實驗,應該叫人體實驗。
如果理解上一篇的意思,可能是男性的激素分配比較不複雜,雖然個人
生活中總有很多變因(如你說的接觸色情媒介,老實說我懷疑這有多少
研究上的重要性),但能控制的當然要控制,甚至可能還真的會控制一
些生活上的事項。
第二個問題恐怕是一個很基本的問題,研究當然要有順序,不然既然藥
物最終都會用在人類身上,為什麼一開始給老鼠用?當然,這是安全考
量的例子,但是研究邏輯上不也應當是從變因少的出發,然後才是變因
多的嗎?不然全部混在一起不就不知道到底是什麼因素發揮作用了,這
不是非常基本的觀念嗎?為了用在女性身上,也必須先用在內分泌在該
事項上相對比較單純的男性身上,然後才弄清楚在女性身上會有什麼效
果吧。當然,基本上一個人會涉及的變因無涉性別的可能會比涉及性別
的多,反映在需求的受試者上,就會有兩個結果:
1、實驗大致上確定失敗,並了解失敗的機轉,因此除非有假說能認為女
性的特殊內分泌會使得藥效成功,不然不需要再針對女性找受試者。
2、實驗大致上認為成功,並了解其機轉,但要研究性別間差異不需要那
麼多受試者,因此受試者的數量會較男性少。
這兩個可以想見的結果可能就是很少有藥物試驗尋找女性受試者的原因。
但關於這件事情,處分身體的行為真的對個人人格那麼重要?重要到和職
業可以相提併論?有人需要以受試為生而達到自我實現?如果程度很低的
話,那這就是一個財產的問題,而不是職業自由受限的問題。從而只要以
財富的重分配就可以處理。
而我上一篇所提的所有問題,仍然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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