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eminis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variables (雷奧納多)》之銘言: :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銘言: : : 有個問題是,「不可殺人」的道德觀在此要保護的是可能「被殺」的胚胎, : : 而刑法「殺人罪」適用的對象卻不僅是犯下「殺人」罪的成人, : : 對少年罪犯也有援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等配套法案加以處分。 : : 「胚胎有成長為人的條件」,或者我可以說他是「準自然人」, : : 應該在道德上與法律上被保護其生存權; : 有成長為人的條件之東西並不等於人 : 精子也有成長為人的條件 : 難不成精子也是人嗎? : 如果以後複製人研究成功 : 人身上的每一個細胞都有成長為人的條件 : 難不成每一個細胞都是人? : 其實胚胎只是由受精卵進行細胞分裂所行成的一團細胞而已 : 胚胎不是人 : 胚胎只是胚胎 基本上身上的一般細胞並不同於胚胎細胞... 以胚胎細胞可以分化為身體其他各部分的細胞... 而一般的細胞經過分化後...便無法轉換成其他的細胞... 再者... 生殖細胞也是...在尚未將精卵結合前...並非是成長為"一個完整生命個體"的細胞... 而胚胎細胞...就我的觀點他本來就是一個"人"... 在母體內...本來就會自然發育為一般的個體... 與未來以科技將一般細胞轉殖進其他幹細胞的細胞質中是不同的! 再者轉殖前和轉殖後細胞體的本質就已經不同了!! 所以如果轉殖進其他細胞使他成為可以發育唯一個完整生命個體時... 那其基本人權就應該被尊重... 其生命權就應該被重視... : : 「十八歲以下的人終究會長到十八歲」,但他的犯行是在十八歲以下時做出的, : : 所以在法律上被處罰的標準是對照十八歲以下的人的。 : : 一個是被保護的,一個是被處罰的; : : 被保護的對象是「人」或「生命個體」,且判斷人/非人、生命/非生命的 : : 標準並非(只)是時間點,所以保護的範圍可能及於所有年齡; : : 被處罰的對象是「行為」或「在特定情境下做出犯行的人」, : : 需要以行為的嚴重性與犯罪時的狀態(年齡、精神、自主性、、、)做斟酌考量。 : : 如果你是說,單談被保護的情況,法律上與道德上適用的年齡範圍一不一樣? : : 這正是爭議中的問題, : : 如各國對於墮胎的法令限制,預設了各國對於「該被保護者」的年齡限制, : : 但一般來說都是道德要求保障的年齡範圍大於法律, : : 或者說法律只能反應一部份道德觀人士的期待。 : : 如我國的「優生保健法」,目前同意的合法人工流產條件是 : : 「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第四條) : : 而德國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任何人』均有生命...不受侵害之權利。」 : : 由兩次聯邦憲法法院的墮胎判決確立「十四天以後的胚胎」的生命權, : : 而「胚胎保護法」甚至追溯到受精後的起點, : : 只是在實務上還有很大的爭議空間。 : : 參考資料: : : 陳仲嶙、蘇夏曦〈前胚胎地位之研究─以製造胚胎提供幹細胞研究為例〉 : : http://www.is-law.com/OurDocuments/BI0005CL.pdf : : 程明修〈憲法保障胎兒生命權之基礎何在?〉 : : http://www.geocities.com/issue5_ms/cherng-p58.html#_ftn7 : : 程明修〈歐洲「關於生物暨醫學應用之人權與人性尊嚴保護公約」〉 : : http://www.geocities.com/issue5_ms/cherng-p26 : 歐美的法律可能多多少少都被聖經 上帝 基督教 和耶穌 所污染 : 但是法律應該要為人服務 而不應該為宗教服務 : 法律不應該被用來當作實行宗教價值觀的工具 : 人的利益比宗教更重要 : 因此台灣的法律沒有必要完全模仿歐美的法律 這頂帽子就大了點... 可以請細部說明所謂的為人服務...與人的利益嗎?? 以單純的反基督教義來作例證...是很無力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