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ishit (W. W. J. D.)》之銘言:
[恕刪]
: 把性關係擺在婚姻關係裡,是雙重地既符合「性關係只屬我最親愛的人」
: 的原則,以及達成「讓其他人見證我們的互屬關係」的功能。如果性行為
: 的發生只屬於最愛的人,那麼與性相關的語言又該對誰說呢?
: 不相干的,就別與他們牽扯,包括語言與身體上——這就是私密,也是自
: 我尊重。
我這一篇主要是針對你這篇文章的挑戰。
在我看來,你這篇文章幾乎只有主張,而缺乏論證。我的意思是說,婚姻、
性關係、私密性與言說"性",這四者之間的關連,你並沒有其它好的理由作
為連結的基礎,你只是提出主張而已。
也因此,對你的質疑立即可得。
為什麼要有婚姻才能有性關係呢?婚姻與性關係之間這道德上的必然連結的
道理為何?
再來,個人、特定的性關係與性經驗的私密性也許可以投射、反映在談論與
言說上。我同意一個人一直到處說自己與另一個人的親密私密關係並不恰當
。但這僅限於特定的個人,而不適用於我們將性關係作為一種普遍關係時,
談論言說它。你似乎對此(特定與普遍)並沒有做出清楚的區分,但恰好我
們之前談論的脈絡正屬於這範疇。
之前,我們是在談論網路上的不當推文言詞,比方說顏射、中出等。
通常,說的人並不是在言說、談論自己和該文作者之間,只屬於他兩人的親
密、私密關係。若你不做區分,就會得到我上一篇的其中一個小結論:
所以,老師也不可以和學生談性,因為老師和學生同樣不具有婚姻關係。
但這顯然有問題。而我認為問題來自你對於談論言說特定的性關係與談論言
說普遍的性關係這兩者沒有做出區分。
若接受這樣的區分,那麼,網路上那些推文之所以不適切,就不該訴諸私密
性,而該訴諸其它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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