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你的幾篇文章,發現到最後的癥結點還是在於定義不同,
這樣好像很難再講下去?
除非我們要開始討論愛是什麼;不過好像也沒有什麼不行,
只是把各自表述的範圍再擴大罷了。
※ 引述《antishit (W. W. J. D.)》之銘言:
: ※ 引述《Pgic (低溫。 )》之銘言:
: : 所以這私密性是來自於婚姻關係,是這樣嗎?
: 主要是,另外也包括對自我身體的尊重(隱私權)。
: : 夫妻間擁有對方身體的部份主權,所以不能隨便再把自己的身體給別人。
: : 那如果我的丈夫要求我和別的男人性交,而我也願意,這樣算是實踐婚姻的忠貞嗎?
: 別忘了我的前提:夫妻間對對方身體擁有的部分主權,是因為愛而相互授權的。
: 夫妻可能因為愛而令對方與其他人性交?
我當然記得你的前提,而我的前提也並沒有與你不同。
差別在於我接納某些行為為愛的可能,而你並不。
所以這個問題對我來說,答案是:當然可能。
: : 因為是存屬於兩人之間的事情,所以私密;
: : 那自慰應該比婚姻關係中的性更加私密才對,因為那是只屬於我一個人的事。
: : 那麼,怎樣算過份,什麼又是不適當?
: 逾越社會規範,例如公開自慰,叫做過份。
: 不適當的界定則寬鬆與廣泛得多,原則上它是「自我尊重」的反面表現。
: 一個人構造性笑話來博取他人的認同,
: 就是不尊重自己的身體,同時也是不尊重他人對性的觀感。
: : 最後一句我不太懂。....
: 構句有點問題,應該修一下:「婚姻」之維繫、保障「性關係」存在的價值。
: : 所以所以,所以性之所以私密,是因為婚姻關係;
: : 而婚姻關係之所以神聖,是因為愛;
: :
: : 所以性之所以私密,是因為愛?
: 沒錯。
: 這愛包含了對婚姻關係的尊重,以及對自我身體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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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天我們湮沒在人海中庸碌一生,
那是因為我們沒有努力要活的豐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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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93.21
※ 編輯: Pgic 來自: 220.133.93.21 (01/14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