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nica (喧嘩上等)》之銘言:
: 標題: Re: 關於同性戀與聖經輔導
: 時間: Thu Feb 9 16:41: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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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哪一本?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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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多看看h大的那兩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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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同意你進我家 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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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我把我家借出成為公共展場時 只有你不准來是不一樣的
: → antishit:合乎目前台灣的所有法律 02/09 16:44
想必您的修行還不到一種地步,或者經讀的還不夠深入。
請問教會門口會貼上「非信徒跟豬與同性戀不得進入教會」嗎?
或者是「非處女不得進入教會」?
請問這樣的立場合不合法?當然合法,
因為律法上根本沒規定同性戀不得進入哪些場所
但這樣的立場只會落入法條外的輿論批評
當然這種議題是一拍兩瞪眼,誰也不必去在乎誰的立場,
但一旦對頭上了,就不是不必在乎的問題
雖然律法上沒明文規定不得歧視同性戀(喔,已經有明文規定)
但你不能用「個人意志」或者「宗教立場」來宣稱「我擺明歧視同性戀是我的自由」
如果這種「歧視」他人族群的作法可以當作「自由」的範圍
那我不知道一群人在努力的消除弭平歧見爭端到底是為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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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00.165
※ 編輯: genica 來自: 61.59.200.165 (02/09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