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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就上面一串應該不會有交集的討論 說一說我的感想 我不想說什麼教會歧視同性戀,反正就是各有各的立場 我覺得這也沒什麼好討論的了,教會的立場也很不一致 反正這邊等宗教團體內部自己去解決就好了 但是我還是想說 要引用資料之前可不可以看一下資料是不是值得引用阿... 你要說你不歧視同性戀 結果引了一篇到處是歧視字眼的文章 (不要問我那些字眼在哪,不然我真的覺得你層次有點低) 這樣不是很自打嘴巴嗎? 然後想討論同性戀行為和慾望跟性傾向的正當性是吧 我實在不知道你想討論的依據是什麼耶 一般普羅大眾的集體意識?誰的哲學觀?還是聖經阿? 關於前一部份我就講到這了 根據版主的提議我們來開個新話題吧 (雖然這個新話題的提供人不知目的何在) 同性戀行為,同性戀慾望,同性戀傾向 好吧其實這是差不多的東西...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清楚的劃分了 感覺像是個名詞解釋題 首先先談慾望 慾望 教育部編的國語辭典一打進去出來的解釋: 情慾或耳、目五官之慾 同性戀慾望,我想約略包括的是對同性產生的情慾,及戀愛的情愫 接著是行為 行為 從心理學來看,行為包括的是心理行為與外顯行為 因此同性戀行為我想指的應該是對同性產生的情慾, 以及其他所有的與同性的戀愛行為、性行為等等 傾向 講到傾向(oriention)就會有選擇的概念在其中了 同性戀傾向的話,很淺顯的去看字面上的解釋,是較容易做出同性戀行為 我現在有點混亂的腦袋的認知是這樣,可是討論這個有什麼意義阿 又不是在考名詞解釋 如果要討論行為的正當性,恐怕又是各執一詞有點懶得講了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48.181 ※ 編輯: Emolas 來自: 61.229.248.181 (02/10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