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就上面一串應該不會有交集的討論
說一說我的感想
我不想說什麼教會歧視同性戀,反正就是各有各的立場
我覺得這也沒什麼好討論的了,教會的立場也很不一致
反正這邊等宗教團體內部自己去解決就好了
但是我還是想說
要引用資料之前可不可以看一下資料是不是值得引用阿...
你要說你不歧視同性戀
結果引了一篇到處是歧視字眼的文章
(不要問我那些字眼在哪,不然我真的覺得你層次有點低)
這樣不是很自打嘴巴嗎?
然後想討論同性戀行為和慾望跟性傾向的正當性是吧
我實在不知道你想討論的依據是什麼耶
一般普羅大眾的集體意識?誰的哲學觀?還是聖經阿?
關於前一部份我就講到這了
根據版主的提議我們來開個新話題吧
(雖然這個新話題的提供人不知目的何在)
同性戀行為,同性戀慾望,同性戀傾向
好吧其實這是差不多的東西...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清楚的劃分了
感覺像是個名詞解釋題
首先先談慾望
慾望
教育部編的國語辭典一打進去出來的解釋:
情慾或耳、目五官之慾
同性戀慾望,我想約略包括的是對同性產生的情慾,及戀愛的情愫
接著是行為
行為
從心理學來看,行為包括的是心理行為與外顯行為
因此同性戀行為我想指的應該是對同性產生的情慾,
以及其他所有的與同性的戀愛行為、性行為等等
傾向
講到傾向(oriention)就會有選擇的概念在其中了
同性戀傾向的話,很淺顯的去看字面上的解釋,是較容易做出同性戀行為
我現在有點混亂的腦袋的認知是這樣,可是討論這個有什麼意義阿
又不是在考名詞解釋
如果要討論行為的正當性,恐怕又是各執一詞有點懶得講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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