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氣到]我不要跟討厭gay的人做朋友
時間Wed May 24 15:51:51 2006
※ 引述《Stormy (禁虫戲。)》之銘言:
: ※ 引述《A1Yoshi (我是按摩棒...)》之銘言:
: : 我就說了,即使是做區隔,該區隔的也不是你說的什麼感受與行為。該區隔的是
: : ,可以說根本就是常識,類似或一樣的行為在不同情境下,引起的反應該有不同!
: : 我是針對你說的話,打的字,做了一點概念分析,並認為不該把區隔放在感受
: : 與行為之間,而是放在情境與行為之間。
: : 而且我也說了,如果你的意思是這樣,那我當然同意啊!(有人會不同意嗎?)
: 其實講到現在,我也不是很確定為何你要堅持感受/行為絕對不能區隔,而只能對情
: 境/行為進行判斷。
: 如果要延用你一直主張的感受/行為不可分,那其實你探討行為/情境的也等同於探
: 討著感受-行為/情境,問題是你如何探討感受-行為與情境的關係?能觀察的只有
: 行為不是嗎?在探討行為與情境關係的同時,不也時常要回溯/推斷行為主體的心理
: 狀態與行為的連結?到時心理感受與行為的區分(例:此人的恐同感受是否等同於某
: 項決策),難道就不用判斷了嗎?
其實有些地方我看得模模糊糊,所以不好意思替人猜測別人的意思是什麼,
不過以我自己的想像來看,究竟在什麼可能的情況底下,感受和行為之間是
不可區分的。
而我所想像的最簡單的情況是,我同意感受是感受,行為是行為,所謂的不
可區隔絕不會指的是,感受等同於行為,那是把兩個不同範疇的對象混在同
一個範疇裡談。而我所認為的感受與行為之間的不可區隔,應該是透過這種
方式來理解:
也就是,當一個人的行為是產生自其感受時,一個人如果產生不同的行為,
其感受也必不相同。因此,不會有兩個人擁有相同的感受卻產出不同的行為
的情況,只要兩個人的行為不同,其感受也必在因果上會有相應的不同。
我相信這是可以被合理地解釋得通的,可是背後的解釋可能會有點複雜,因
此我還是不太喜歡這種說法。
因為,對我來說,我們不應該只談「感受」和「行為」之間的關係,因為做
為一個人,做為一個自由的行為者(agent) ,其行為是根據理由而來的,而
這裡所謂的「理由」,當然會包括「感受」,例如,肚子餓的感受,討厭人
的「感受」,(當然,討厭到底算是一種行為還是感受,也是一件不容易判
斷的事情,這個請容我後面再討論),但是必然還包括其它理由,例如,我
伸手可及的地方就有一袋別人剛買來的早餐,那是他要吃的,我雖然擁有肚
子餓的感受,但我會產生不去拿他的早餐來吃的行為,這不只是根據感受而
來的行為,當然還包括了各種不同的理由,例如,我有某些道德感的自我約
束的要求,以及,我對那一袋早餐是「屬於他人的」這個事實有所認知,我
相信這些都不能被視為單純的「感受」。反過來說,如果我今天在相同的行
為底下,我之所以不強佔他的早餐的理由卻是因為我肚子不餓,可是我並不
會介意霸佔別人的早餐,那麼這樣的行為雖然沒有產生任何負面效果,我也
不覺得是可以原宥的,唯一的困難是,我們能不能查知他的行為動機(也就
是理由)罷了。如果要用更顯明的例子,以康德在論道德「義務性」時所舉
的例子或許會更清楚,一個商店老闆之所以做老實買賣如果只是因為老實是
件道德要求,那麼根據其動機,這個老闆的行為是道德行為;而若他做老實
買賣的理由只是因為這麼做於他是有利的,那麼他的行為就不怎麼高尚。不
過我在某方面不贊成康德這麼嚴格的義務論要求,所以例子就請只當做例子
來參考就好。
於是乎,當把感受代換為理由之後,對我而言是處理我們應該如何看待一個
人的行為時更清楚的做法。例如,討厭到底只是一種感受,或者它其實也算
是一種行為?如果從行為主義的角度來看,所有的內在感受都可以化約成外
顯行為,那麼如果一個人沒有任何可被看做是「討厭某人」的行為,這個人
就沒有任何「討厭某人」的感受,不過取消內在經驗而只看外顯行為的觀點
我向來不接受,但是行為主義的觀點並非完全沒有價值。如果從認識論的角
度來看的話,像我站在一個極端經驗主義的立場的人,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
任何外顯行為的話,就算不能因此就認定我們所觀察對象沒有任何「討厭某
人」的內在感受,我們也沒有任何認知上的證據能夠判斷他有討厭人的內在
感受。因此,在認知意義上,如果他沒有任何外顯的討厭某人的行為,那麼
他究竟有沒有討厭人的感受就根本毫無意義。
那麼,如果撇開認知意義不談,一個擁有討厭某人的內在感受的人,是否有
可能沒有任何外顯行為?如果嚴格看待「外顯行為」的話,不明顯的表情變
化其實也算外顯行為,而且,要怎麼樣才能說,「內心」的情緒反應不算是
「外顯」行為呢?情緒的轉變當然會反應在呼吸、內分泌、肌肉收縮、神經
反應等等「身體反應」上面,那麼這些「身體反應」如果按照以往對心靈/
身體等同於內在/外在的反應的話,這些自然也都會是「外顯行為」,於是
乎,如果硬要把「討厭」說成是一種不可觀察的「內在感受」,並且可以跟
由此感受而發生的行為區隔開來的話,其實確實有點牽強。
討厭是一個動作,是一個行為,是一個根據理由而產生的結果,如果行為產
生了任何負面的效果,當然就必須要檢討,但是固然行為沒有產生任何負面
的效果,但在考察其動機或理由時,(一般是透過溝通的方式來考察)如果
理由不夠充份,或者理由不符合事實,這個「討厭」當然就應該被檢討,而
不是只因為行為者沒有把自己的討厭擴大造成任何傷害就應該不予理會,或
者可以不予理會。畢竟,就算要以結果論的觀點來看,如果一個人可以根據
不正確或不充份的理由而討厭某些人,那這個「討厭」難保不會在可預期的
未來導致某些實質傷害的發生,那麼防患於未然就會是結果論者用來支持對
討厭這個行為的批判或制止的理由;更遑論義務論對行為的要求是更內化,
更強調理由大於行為的,那麼即使沒有任何傷害,或者可預期的傷害,義務
論的要求仍會要求行為者修正自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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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遜提起屠龍刀,恨恨的道:
「還是讓你到龍宮中去,屠你媽的龍去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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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6.23
推 chitakudo:推倒啊..^^ 05/24 16:09
推 size:變成哲學板了..但有一個問題 無充分理由喜歡人要不要被檢討? 05/24 20:45
→ size:感覺可以溯源 但為什麼要充分理由? 05/24 20:47
→ size:另外 動機和行為模式不是等號 有很多種組合可能性.. 05/24 20:48
推 IsaacStein:無充份理由喜歡人,我認為不用檢討。 05/24 21:02
→ IsaacStein:理由在上面這兩篇文章裡 :p 05/24 21:02
→ IsaacStein:另外,我應該沒有說過動機和行為(模式)之間可以畫上等號 05/24 21:04
→ IsaacStein:如果有的話,能不能提醒一下是哪一段讓你有這感覺的?? 05/24 21:04
→ IsaacStein:畢竟,我最多好像只說到,因果關係的對應而已吧?? 05/24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