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ormy (禁虫戲。)》之銘言:
: 轉眼間這個討論串已經變成巨大無比的規模了,我承認對一般性的情境做這種巨大的
: 論述不是我願意/有力幹的事情。
: 所以我選擇以最簡單的方式來說。
: (一)如果要說我的第一篇文(2002)有哪裡可以被質疑,最明顯的就是「討厭
: GAY並沒有錯。為什麼不能討厭GAY呢?」
: (二)2002另一個被注意的焦點是:我拿對強暴犯、詐欺犯、政客或髒男人的感
: 受來對應討厭同性戀的感受。
: 對於(一),我承認我的用辭有瑕疵、欠精準,我應該要把這句改成「討厭GAY是
: 一種實務上可以容忍的感受」。如果有人要再針對這點進行思索,請自便。
: 對於(二),我只能說:類比本來就是異中求同的過程,我認為我已經把如此舉例的
: 理由說明過了。
to stormy:)
既然你又回文,那我就再說一遍。
你的意見用你自己的話說是:
"討厭同志是一回事,因為討厭同志而做出不利於同志的行為是另一回事,
這應該要有起碼的區分。"
首先我要跟你澄清的是,我所有回你的文裡面都沒有說你是錯的。我不斷在作
的是,扣著你的思路,把我看到可能會發生的危險,提出來跟你分享。
感受跟行為可不可區分,我第一篇回文就說並不是我的興趣,我也不是針對這
部份跟你討論。你說:
"討厭GAY是一種實務上可以容忍的感受"
我同意啊,如果一個人曾經不是出自自願受到同志性侵害,那他要討厭同志,
我就覺得很有道理。我猜想你只是閒聊去談這個問題,對很多界定你並沒有刻
意去進行說明。我所作的只是補充你的談法,很多人去討厭同志,並沒有什麼
原因,他就是覺得討厭或噁心。因此,我想你也不是說”討厭”這種感受完全
不須要被檢討,只是你更想講的是有一部份討厭同志的”感受”是可以存在的。
而我在作的,就只是不斷補足你說法的另外一部份,也就是”感受”某個部份
不但可能是有問題的,而且是大有問題,以致於如果忽略了,反而會讓對同志
的偏見一直存在(我從來只說你的說法可能導致什麼危險,而沒說你就是恐同)
。
總之,我覺得各種可能都必須要被認識到,不然偏見會一直存在,同志想要改
變自己的形象很難有可能。也因此,我不覺得我超出你的脈絡,相反,我從來
就只是緊抓著你的話,不斷補充因為你的想法,讓我想到的一些可能產生的危
險。我覺得同樣關心同志,互相補充分享,看到盲點,比較健康吧?我之所以
一再而再回文,不是想跟你爭個輸贏,而是我覺得這個你說的議題很重要,可
以再說得更清楚。我是用這樣的心態在跟你說話。
至於其他有的沒有的,你的我的或者莫名人士的莫名回應,
就笑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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