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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但是 我清楚個人的意見 不見得是全台灣多數人的意見 : 民主國家 法律就是多數人,民意的展現 : 在無法修法使「性交易除罪化」成功前 這就只能代表部分人的主張 : 政客 依據法律 執行政策 何來錯誤之有? 我大致懂你的意思了 「法律就是多數人,民意的展現」是你的預設命題 而你的論述大致是:(有任何曲解的地方歡迎更正補充) 「因為法律就是多數人、民意的展現。  所以凡是試圖改變法律的任何聲音,只能必須透過宣傳,使該立場成為多數  並且按照正確的法律呈序,才是正確的、才是尊重多數民意與法律的。」 此處我試圖分析你的論述中,三點的邏輯論述錯誤。 第一, 其實我大致懂你原始預設命題的意思 「法律就是多數人,民意的展現」命題其實不該這麼說 我猜測你的原始的語意應該是: 「不可否認,現存的法律是多數與少數等無數的爭辯中,  集中匯流、多方討論後所呈現的暫時結果。」 先省略所謂匯流、權力運作的詳細過程 ok, 這個命題先暫且我們同意 但問題是,這個命題的邏輯表現式是:多數人的意見→法律 這是一個邏輯因果語句 而在我看來,你的「法律就是多數人,民意的展現」預設命題 「展現」這兩個字真的非常危險 是就「結果」上來說,還是從「等同」上來說? 如果你真的是把「結果」變成「等同代換」 根本就是把  「多數人的意見→法律」 直接變成  「多數人的意見←→法律」想要變成一個同一命題 謬誤的關鍵在,無論就邏輯或事實上,「法律→多數人的意見」這個命題是不成立的 既使是在預設「多數人的意見→法律」的情況下 法律是多數人意見的結果、多數人意見是法律的原因→ 合乎邏輯 多數人意見是法律的結果、法律是多數人意見的原因→不合乎邏輯也不合乎事實 法律也許是因為多數人的匯集才成立的,但不是因為法律而形成多數人的意見 因果倒錯 p = 多數人的意見 q = 法律 我們或許暫且承認p →q , 不代表我們也承認q→ p 、 甚至 p = q 而你的預設命題「法律就是多數人,民意的展現」 由你的語意論述看來,變成是p = q,而非原始語意的p→q 這裡犯了一個倒果為因的謬誤 既使法律是多數人意見的結果,也不表示法律可以等同於民意 所以你的錯誤推論「民意的結果一定完全等同於法律」造就了第二個推論錯誤: 「民意=法律  因為民意就是(相對)正確的  所以違反法律就是錯誤的。」 首先你的「正確、錯誤」這些用語實在很不當,容易造成意思的混淆 甚至筆者假定,這些語意的混淆也成為你論述混淆的原因之一 所以筆者在此重新界定比較清晰的用語: 「在學理上,合乎正義的稱作正確的,不合乎正義的稱作錯誤的;  在實務上,合乎法律的稱作合法的,不合乎法律的稱作非法的。」 今天你把法律=民意=(相對)正確;違反法律=違反多數民意=錯誤 筆者質疑 首先法律不一定等於民意 接著代表多數的民意也未必是學理上正確的,僅能稱作「合法」或著「合乎法律程序」。 今天你要把這些事通通直接劃上等號 指稱不合乎法律呈序的就是不符合民意的、就是錯誤的 又犯了另一個邏輯謬誤 合法不一定正確,正確不一定合法。 另外「法律=多數」的第三個錯誤傾向便是:  「只有多數的才能是法律。」 這項命題,透過語句邏輯分析,發現這其實只是「法律=多數」變型的表現法罷了:  (1)多數造就法律    p → q  (2)非多數的就不是法律 -p → -q  兩前提連立,(2)命題運用邏輯規則MTT否後而否前的規則下變成: q → p  p → q,q → p,故 p = q 對吧。這是就邏輯上分析 接著我們從事實上提出反例:  「事實上,不見得只有多數才能形成法律。少數人的特權與利益也有可能形成法律。」 可怕吧。你沒想到原來只犯了一個小小的、太輕易把事物之間劃上等號 就會引來這麼多的錯誤推論 總結來說 縱使我們承認「法律是多數人意見的結果」 但不等同於「法律就是多數,多數就是法律」 而透過合法與正確之間的釐清, 所以「合法不一定正確,正確不一定是合法。」 而合法與多數之間的關係是 合法雖然一定是通過表現多數的立法流程而具有一定的多數性代表, 但多數的不一定會是合法的。 把這些通通搞在一起真的很危險 : 閣下把目前 較少數人(相對於全台灣人)認同的主張 認為是理所當然 那是學理上 :   才會造成如此的推論 : 因為前提錯誤 才會認為 政客作了錯誤政策 對錯與否不僅是在於合法 而且IsaacStein大的類比也非常漂亮: 「那麼陳水扁當初可以做兩件事:  一、推動社維法的修改使公娼無違法特權之疑;  二、廢公娼以符合社維法的要求。」(引文#2430篇) 兩個作法都將可合法的情況下,第二種作法顯然不合乎學理上的公理正義 政客廢公娼的行為是合法,但是是錯誤的 是就這層意義上來說 :   因為傳統的教育 造成 「性交易除罪化」並不是現今台灣社會的主流民意 :   有誰能否認這項事實? 事實上這個因果的簡略化約也很有暇疵 :   而  :   宣傳「性交易除罪化」的觀念 才是讓「性交易除罪化」成為多數民意的方法 那只不過是複製了「多數才是正確的」這種荒謬邏輯 進而同樣變成多數暴力的人罷了 宣傳當然是使推動更加順遂的一種方式 但並非一定要變成多數才能有所要求否則就乖乖閉嘴不然就不就尊重法律不尊重民意 我也大致瞭解你所要求這些女權團體要「合乎程序」的立場 但你的偏激想法會使你自己落入窘境 而你的偏激想法或許是來自邏輯的混淆(p→q不等於p=q)與語意的混淆(合法與正確) 我想,關於學理與實務之間 你還必須做更多、更仔細、更合乎邏輯的思考 尤其是關於「若p則q,但q未必等於p」這個思考的邏輯陷阱 -- ※ 編輯: romacapri 來自: 59.117.48.158 (08/29 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