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法律是寫在文件上的
: 而人的意見 是隨著教育環境改變的
: 當發現 法律不符合 現今多數人意見時
: 該怎麼辦?
: 請用實際的數據證明 法律不符合 現今多數人意見
: 民調 與個人感覺 是無法證明的
: 在此主張女性主義的理念 抗議著性別威權時
: 如何讓自己不落入 另一種自以為是的威權?
: 沒有多數民意的支持 如何證明自己的意見就是所謂的正確?
: 而不是一小群共同利益份子 自以為是的正確?
相同的問題可以反問回來,
法律是寫在文件上的
而人的意見,是隨著個人生活環境而改變的
當發現,法律對少數人的權益有所侵犯時
該怎麼辦?
我們無法否認:
「沒有多數民意的支持,有可能就只是一小群共同利益份子自以為是的正確。」
我們同樣不能否認:
「在有多數民意的支持下,有可能就只是主流想法的多數暴力。」
但是根據你自己陳述的意見:
「少數人必須獲得多數民意,才可以正確地推動修法。」
事實上就是在複製這種多數暴力的「可能性」。
我要說的是,「正確與否」從來就不必然要從「人數」去判斷,
但是你的文字所表達出來的(無論你是否持此立場)意見,
卻是認為「人數」是判斷一個立場是否正確的「必要條件」,這是極為荒謬的。
你在這邊犯的是邏輯上普遍見到的「訴諸未知的謬誤」,
不能證明世上有鬼,不等於世上沒有鬼。
如果你說「不能證明少數人的意見不只是自以為是的正確」,
我也可以說「不能證明多數人的意見也只是自以為是的正確」;
那麼,如果由你的命題可以推出:
「因此要排除『自以為是』的可能性,就必須是多數人的意見」,
我就也能夠從我的命題推論出:
「因此要排除『自以為是』的可能性,就必須是少數人的意見」。
那麼對於「排除『自以為是』的可能性」,
我們就必須做到讓自己的意見:
「即是少數人的意見,也是多數人的意見。」
但這根本是一個自我不一致的命題,不可能為真,
也就是說,難道要「排除自以為是的可能性」竟是不可能的?
答案當然不是這樣;
這種推論得出來的結果是,
「人數不可做為判斷一個意見正確與否的必要條件。」
否則,我可以詢問你一個問題,
即使我們同意,「為避免只是自以為是的正確,則要說服多數人同意你的意見。」
你憑什麼認為少數人的意見可以「說服」多數人?
我假設一個命題,我覺得你應該會同意:
「要說服不同意某個命題的人,就必須說服他,該意見是正確的。」
但是你自己的命題是:
「在沒有多數民意的前提下,就不能證明該意見不只是自以為是的正確。」
那麼根據你自己的命題,
少數人永遠不可能獲得多數民意,
因為只要那是少數人的意見,
就永遠不可能獲得「正確性」,
也就永遠不可能獲得多數民意的支持。
也就是說,在你的立場下,
「改革」或「改變」永遠不可能達成,
你以為「說服」是完成從少數到多數的充份條件;
但事實上,在沒有「正確」這個必要條件的情況下,「說服」不可能成功;
而在沒有「多數」這個必要條件的情況下,「正確」也不可能被證明;
因此在沒有「多數」的情況下,「說服」就不可能成功,
而因此「改革」或「改變」就永遠不可能達成。
也就是說,為了「改革」或「改變」,
我們當然可以同意,在「實務上」,多數意見是促成改革的重要條件(但非必要),
然而在論理上,多數意見絕對不是達成「正確」的必要條件;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多數民意,
少數人仍可透過其它原則來證明自己的立場並非自以為是的正確。」
因此,我們會認為「開放同志可以合法結婚」,
並不是因為它不只是少數人而是多數人的意見,所以是正確的,
而是因為「平等原則」是正確的,而「開放同志可以合法結婚」合乎平等原則,
所以會認為「開放同志可以合法結婚」是正確的。
而反對「開放同志可以合法結婚」的人,
也不會只因為自己是多數意見就認為自己的意見正確,
他們也必須透過其它原則,例如「開放同志合法結婚會造成社會紛亂」,
而社會紛亂是錯誤的,所以「開放同志合法結婚」是錯誤的。
在評論兩造的意見時,我們也不會以人數多寡來判斷其意見是否正確;
而是以兩造用來支持自己立場的理由是否充份;
例如我們會認為「開放同志結婚不必然造成社會紛亂」,
而認為「開放同志結婚」因此不必然是錯誤的;
以及現有的愛滋病並非主要由同志間的性行為所傳染的;
同時,甚至可以證明,同志不能結婚是造成性病傳染的重要原因,
來證成其實「開放同志合法結婚可以更穩定社會安寧」,
來反證反對同志合法結婚的人的意見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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