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ristanoskar:很遺憾地 您的解讀有誤 10/27 22:31
※ 引述《pur ()》之銘言: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7 號
: 解釋日期 民國 95年10月26日
: 解釋文
: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
: 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
: 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
: 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
: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
: 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
: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
: 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
: 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我把這段解讀為:
一般異性戀的性言論必須以法律限制
但是非主流之少數性文化應予以保障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
: 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
: 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
: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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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就很矛盾 一方面又說對非主流之少數性文化應予以保障
但是就是因為他們是非主流 會令一般主流人士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啊
如果令一般主流人士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就要沒收或懲罰 那哪裡還有保障?
況且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本來就是少數性文化嘛
: 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
: 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
: 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
: 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
: 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
: 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
: 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
: 、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
: 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
: 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
: 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
: 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
: 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
: 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
: 、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
: 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
: 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剩下的沒耐心看完 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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