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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ome (salome)》之銘言: : ※ 引述《Antinous ( )》之銘言: : : 昨日通過的草案並修訂,有配偶者,應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但不需經配偶 : : 同意;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 : : 者,無須告知。 : 這種鳥蛋根本不能實行,完全是隨機應變的空話, : 是哪個混蛋寫的? 這個部份的條文修正,我的理解是 從配偶(夫)同意權修正成(妻)告知義務 這顯然還是覺得懷孕是兩個人的事情 應該有共同決定或是至少不能(妻)單方決定 生死不明、無意識、精神錯亂,這三項應該都會有具體定義 可是顯有危害是不是要透過家暴程序來判斷 這就會形成日後爭議吧 反過來說,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的妻,會有什麼責任呢? 夫可以怎麼主張妻的責任呢? 簡單說,夫難道可以說我老婆沒告訴我就去墮胎,所以我可以要求什麼嗎? : 誰都可以說"我先生知道了會打死我",這種話的真假外人如何判斷? : 誰判定告知配偶有沒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 : 我稍微google了一下"生育保健法",找到的資料大多說是女權團體想要取代 : 優生保健法中過時的項目,訴求項目和這條新聞裡看到的完全相反.. : 是記者寫錯嗎?還是立法的惡勢力躲在google不到的地方? : 拜託哪位知道的把細節寫出來。 你想問的是行政院版本的草案嗎? 我也沒有找到 或許可以去找立委要,通常行政院的法規委員會整理好會提供給立委 我唯一找到的是一個所謂尊重生命大聯盟,他們在這個新聞熱點上 也出來說過話,強調三天還不夠,至少七天思考期才夠 聯盟發言人是一位佛教人士 至於一直被提到輔大生命倫理中心,我則是連他們的網站都上不去 : (當然永遠有宗教或文化團體想要推動立法規範不是他們的子宮, : 我想知道的是,行政院裡的誰,有權力並且通過了這個草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