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234 (阿咪)》之銘言:
: 民法規定 若夫是招贅者 原則從母姓 約定可從父姓
: 難怪從母姓會被人聯想爸爸是否是招贅的 其實結婚就是結婚 出嫁或招贅感覺略有貶意
不好意思,打岔問個問題。
如果沒有結婚(並且也沒有補結的打算),那麼孩子是否可以直接從母姓,
而不必再約定或什麼的?
今後或許不結婚只生子會是個趨勢,所以想到一問。
另,如果是結婚兩三年內生下孩子,卻又閃電離婚,孩子交由媽媽帶,
這情況下是否可以將孩子改作從母姓?
如果那個爸爸很不負責任,沒盡多少(或根本不盡)養育責任,
媽媽帶著小孩,小孩卻還是那個討厭傢伙的姓,感覺很無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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