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My Name)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女性主義者與減肥
時間Tue Jan 23 04:33:36 2007
※ 引述《TMWSTW (Dazwischen)》之銘言:
: ※ 引述《IsaacStein (My Name)》之銘言:
: : 好。
: : 胖是醜的也無法得到「不應該胖」,這中間隱藏了一個「應該美,不應該
: : 醜」的命題做為前提,但這個命題本身不知從何而來。
: 在這裡我想說的可能只是一般人直覺上反而會將連結,二來助人為善並不一定要
: 助人。(其實好像不算回應,真正的回應還是(2))
這邊,「胖子醜」到「不應該胖」之間是因為缺少了「不應該醜」的前提,
所以沒有辦法從「胖子醜」連結到「不應該胖」。
可是「助人為善」到「一定要助人」之間缺少的並不是「應該善」的前提,
而是缺少了像是「我能助人」,或是「那個人需要幫助」這個前提。
舉例來說,如果我在路邊看見一個老太太拄著拐杖要過馬路,我如果就這樣
經過,不去幫助她,其實我不會被譴責,雖然可能會被嫌棄,但是道德上不
會被譴責,但這不是因為「應該幫她」為假,而是因為她不一定需要我的幫
助,或者,不只有我一個人可以幫助她。
可是想像另外一種情況,夜裡我目睹了一件搶劫傷害的案子,被搶劫傷害的
受害者受了嚴重的傷意識不清楚,我是在場唯一能夠幫助他的人,而我只要
打個電話叫救護車,並陪他等到救護車來,就算是幫了他一個大忙,對我來
說是能力上綽綽有餘的事情,但我卻沒有這麼做,我走開了。在這個情況底
下,如果事後有別人知道這件事,我一定會被譴責,因為我「應該幫助他」
但是我沒有。
一件事即使是我應該做的,但只要我做不到,或者不只我一個人能做到,我
就「不一定」要做這件事。(但或許可以這麼說,即使我不一定要做,我也
不能「不想做」)「善」,就是像這樣的一種東西,但美不是。
所以善蘊含應然的概念,但美沒有。
: 所以對你來說,法律就「不是」規範嗎?也就是說「法規範」仍為一虛假
: 之名稱。這在法哲學上也可能可以算是法唯實論,也就是將法律化約為單
: 純的社會效果。當然簡單的反駁是,我們闖紅燈時,即便當下不會有人罰
: 你,我們仍然知道這是「闖紅燈」,我們仍然知道我們「違法」了,當然
: 你可以被認為是一個「特定條件下」的義務,也就是不闖紅燈的應然其實
: 是來自於「不應當傷害人」(不過這也很遠,因為闖紅燈有時也不會產生
: 傷害),或是「應守承諾」(但社群中的人沒有承諾過),討論到後來就
: 變成法律的「正當性」問題,或是根本瓦解了不能闖紅燈這件事的規範性
: 質。但我想說的是,在我們追問闖紅燈規定的「正當性」前,我們就已經
: 以這種「應該/不應該」的詮釋架構,賦與了每一次我們經過紅綠燈的行
: 為特定的意義了,我們在判斷法律的正當性前、考慮法律執行的實效之前
: ,就已經判斷了自己的行為「違法」了(只是不會被抓),義務出現在正
: 當性之前。
法律的「規範性」討論起來會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情,我說它是實然,只是為
了簡化問題罷了,或許這裡的簡化很不恰當。
首先,「規範性」是否等同於「應然」這點我存疑。很多規範性的東西其實
不具有應然的特性,例如,寫作時應該在每段開頭空兩格,標題空四格,這
是規範,但不具應然性。
不過,討論到這裡,就必須針對「應然」和其它我們常使用「應該」這個詞
的情況區分一下,Gilber Harman對「應該」這個詞做了四種意義的區分:
一、預期的意義,例如「火車應該要到站了」。
二、欲求的意義,例如「世界應該充滿愛」。
三、道德的意義,例如「即使辛苦一點,你也應該做到你允諾的事」。
四、工具的意義,例如「偷東西應該要避免留下指紋」。
法律的意義對我來說,是工具意義的,為了達成某些有利的目標,而設定了
一些規範,例如,全面禁止闖紅燈當然是跟道德沒什麼關係的,甚至其實在
某些容易決定的地方上,法律也容許闖紅燈的行為,例如消防車、救護車、
警車……等等。那麼為什麼「不應該闖紅燈」是一條法律規定?它是為了秩
序,而秩序則是為了方便管理,或者減低傷害。
法律是管理的工具,基本上法律是以道德(或善)為目的,但是為了實踐上
的「可用性」,法律必須是清楚簡單,而且具有普遍適用性,因此法律之所
以是一種「規範」,不是因為我們都「應該」守法,而是某種操縱關係。
所以法律是實然,它的規範性是實然的,當我們事實上闖紅燈而未受罰的時
候,我們心存「違法」的想法,並不表示我們知道或同意「不應該違法」,
而是表示我們知道或同意「有什麼意志禁止我這麼做」。這個意志的禁止我
可能認同可能不認同,但它有強制力,因為它有權力,一個我難以違抗及抵
擋的權力,因此在個人工具性的考量底下,我知道我應該守法,因為比起抵
抗它,服從它比較簡單。
但這麼說,卻又似乎無法說明我們在違法的時候,確實「經常」有道德上的
罪惡感。但這其實可以從兩個方面解釋:第一,守法做為一個道德義務,是
制度化的教育所教導下來的,雖然這樣的信念在一個人接觸過更多思想之後
很容易就能反駁,但確實在心理上會留下一些難以改變的慣性反應;第二,
因為法律本來就經常以道德(或善)為目的,因此違法的同時,經常也是在
違反自己的道德信念(若持道德客觀論者,那就是違反了某些普遍的道德義
務);我認為上述兩點可以解釋所有在違法時所產生的道德罪惡感。
因此,法律的應然意義一方面被虛化成工具意義,另外一方面則是來自於道
德的應然,因此不是自身的應然,所以法律最後自己所擁有的,就依然只有
實然的意義。
: 第二個狀況是關於「死刑是否違憲」的問題,如果法律是個單純的事實問
: 題,就不會出現那一種爭論了,只要看「事實為何」就好,但在爭議案件
: 中,很明顯的事實是不清楚的。(當然,決斷論者就會說,還是沒有法律
: ,不過是大法官的決斷,而解釋理由書中的法律論理其實全部是謊言,不
: 過我會說這大大的減弱了法學與法律)
: 當然這裡可能可以說,大法官作的其實是「道德判斷」(我目前對這種想
: 法保留),它的效力全來自於道德上的正確性而不是法律上的正確性,更
: 嚴格的說,遵守法律的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這是一種有力的說法,不過
: 首先法律可以做出錯誤的判決而仍然有效力,而大法官是必須解釋的,法
: 律畢竟是一種有權威介入的機制,如此要說明道德義務的話,會變得非常
: 的間接,服從法律的義務與法律規定內容的正確性區分開來,而由道德證
: 成服從法律的義務,從而會產生一種「授權」的問題,也就是服從法律的
: 義務「授權」了立法者或是法官,在通案或個案決定行為規範的內容,而
: 這種授權不是內容的推導,而是「產生」了可能個案上基於完全不同的價
: 值觀的規範內容,這種二層的特性使得個別的法律規定既有規範性,又不
: 能單純由道德原則導出。
這裡我看不太懂中間的推論過程是什麼?
「遵守法律的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無論如何在我看來都不會是一種有力
的說法,若我對你這段文字的理解沒有錯誤的話。
首先,「遵守法律的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這是一個形式的令式,也就是
只要是法律,遵守它就是一種道德義務。在此搭配你後面的敘述「『服從法
律的義務』與『法律規定內容的正確性』區分開來,由道德證成服從法律的
義務,……,(進而)『授權』了立法者或是法官……決定行為規範的『內
容』,而這種授權不是內容的推導,……,這種二層的特性使得個別的法律
規定既有規範性,又不能單純由道德原則導出。」
在我看來,這樣的描述似乎就只是想強調「惡法亦法」這樣一個觀念,而如
果我的這個簡化基本上是無誤的,我一點也不知道為什麼「惡法亦法」會是
一個有力的說法呢?
如果「遵守法律的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也就是,「守法」的義務是
由道德證成的,因此「法律」無論其內容如何,是具有規範性的;而由於道
德所證成的是「守法」這件事,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因此個別具有
內容的法條,之所以有「規範性」並不是由道德證成的,所以法律的規範性
是自己的規範性,即使一條法律的規定不同於道德的要求,它依然具有規範
性。所以法律本身是應然的,而不是因為道德的應然,產生法律的應然。
這樣的論證是有效的,可是「守法的義務是道德義務」這個前提我就反對,
即使不反對這個前提,我也要反對「道德所證成的是『守法』這件事,而不
是『法律規定的內容』」。
要我說的話,「守法」本身沒有任何道德價值,因此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從道
德上去證成「守法」是一項(道德)義務,因為一切能被道德證成為義務的
行為,本身都必須具有道德價值。如果如你所說的,被證成的只是守法這件
行為,而無關於「被證成要遵守的法律規定的內容」,那麼只要法律規定的
內容無關於這裡的道德證成,就容許法律規定的內容有違反道德價值的可能
性,因此「守法」這個行為就可能違反道德價值,因此不可能被證成為一個
道德義務。
因此,如果「守法」能夠被道德證成為義務,若且唯若「守法」這個行為勢
必能夠產生道德價值,也就是說,被遵守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必須具有道德價
值,「守法」這件事勢必能夠產生道德價值,因此「守法」才可能被道德證
成為義務。換言之,若要在道德上證成「守法」的義務性,就一定要把被遵
守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否合乎道德要求考慮進來,那麼,只要守法能夠被道
德證成為義務,就表示,具體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勢必是符合道德要求,能夠
被道德證成為應該要遵守的規定。
因此,如果法律規的內容定本身若未經道德的檢證,則「守法」就不可能被
道德證成為義務;反之,如果「守法」可被道德證成為義務,即表示具體的
法律內容已經先被道德證成了。
當然,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同時具有普遍的規範性(或強制性),以及違背或
至少不是道德所要求的行為。但這並不表示法律的規範性因此可以不來自於
道德而來自於自身。之所以法律會有普遍的規範性,這是因為我們「期待」
並「要求」法律是合乎道德的,但由於事實上的許多能力限制,我們無法制
定出完美符合道德的法律條文,同時,我們自身的道德信念也經常變動,因
此法律也常會不合時宜,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具規範性但又不合乎道德的法律
規定,其規範性是有缺陷的,因為它不合乎道德的要求,因此即使在形式上
確實具有規範性,但實質上卻沒有一般人的普遍信任,這種規範性只是不完
美的現實所產生的妥協,而不是真實的規範性。
至於那些不直接與道德相關的規定(例如公務員上班時間規定),其規範性
並不是應然的規範性,而只是工具的規範性,所以依然只是實然問題。
故,到這裡為止,法律的應然(或規範性)依然一方面來自於道德,而不是
本身的特性,另一方面則只是表面的應然,但實際上卻只是實然的工具理性
的問題而已。
: 這種二層特性,也就是一種脫離特定價值觀的應然,而應用這種方式,可
: 以試圖在爭議的價值觀之間得出共同的應然結果來,這背後也是某種「自
: 由主義式」的政治哲學,特別是Rawls 式的「交疊共識」,當然會有人說
: 交疊共識不過也只是一種價值預設,我無意,也無能在此深入討論Rawls
: ,總之關於爭議的價值觀間如何共同經營政治社群的問題,將應然與價值
: 區分,一直是一種可能的想法。
Rawls在其《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所提的交疊共識,其實在討論的依然是法
或制度的道德正當性,是為了和現實的不完美妥協,因此透過不同文化或族群
間的交疊共識為基礎,企圖在時間中達成反思的平衡。
這裡所要求的依然是道德的正當性,而不只是法或政治制度的正當性,更真確
地說,所謂法或制度的正當性,仍必須建立在道德的正當性上面,也就是善。
: 由於法律總是可以遵守或違反,而這種遵守或違反的認識常常是獨立於社
: 會效果存在的,這種遵守和違反讓人能夠以規範的角度觀照自己的行動,
: 知道自己闖紅燈是「違法」,知道自己有「言論自由權」,而更中立的像
: 是,靠右行駛是在「遵守交通規則」,我們並不是先知道一大堆道德原則
: 後才知道我「應該」或是「不應該」怎麼做,而往往是先知道「應該」而
: 之後才去justify 這點,靠右行駛就是這樣,我們在討論交通規則的必要
: 性,而總要靠一個方向,因此隨意地選擇靠左或靠右,只要大家共同靠一
: 個方向,交通就會順暢許多,但這是非常不直接的證立,單憑人的道德直
: 覺是無法知道為什麼「我們要靠右」的,靠右這件事涉及一個任意的決定
: ,而這個決定構成了我們的規範內容之一。
: 而就一個遵守法律的公民而言(而不是立法者),反而是我們先知道了我
: 們要靠右,從而問「為什麼」,從而使得價值問題能夠進入我們行動的意
: 義,也就是應然架出了我們在行動中討論價值的空間。我們並不只是基於
: 功利的要素看待法律,當我們不管處罰、不管實際的執行就能「闖紅燈」
: (而不是看到紅色的亮光而繼續行駛),我們能用「逆向行駛」指責其他
: 駕駛時,我們也不是單純的效益考量而已。
為什麼不是?或者問,什麼才叫做單純的效益考量?
真正思考這個問題,我們對「逆向行駛」的人為什麼可以理直氣壯地指責?
如果「規定要靠右行駛」只是一個任意的規定,而沒有道德上或效益上的價
值,我們是如何理直氣壯地指責違規的人的?
你的說法是,「我們並不是先知道一大堆道德原則之後才知道我『應該』或
『不應該』怎麼做,而往往是先知道『應該』而之後才去證成」。但這是事
實嗎?你所謂的「我們是先知道『應該』,而之後才去證成」指的是什麼?
指的是,例如,小孩子不可能先知道道德義務的價值,然後才去證成某些行
為的應然性?可是嚴格說起來,在知道某些行為道德上的應然價值以前,我
們所認識到的究竟是「應該/不應該」,還是「允許/不允許」?
「應該」這個概念是一個自我要求或自我立法的概念,如果只是因為別人的
允許/不允許(他律)所導出來的「應該/不應該」,那不具有應然意義,
而只有實然的意義,只要事實上沒有允許或不允許的權力意志存在,就沒有
我那種未證成的應該或不應該存在。
那麼至於「單憑人的道德直覺無法說明為什麼要靠右」的問題,而又因為這
個問題而認為「法律」或「規定」本身有一種無法被道德說明,也無法被效
益或功利說明的「應然性格」,我想也只是一種誤解。
執著在「為什麼要靠右」這個問題上,當然有一定的困難的,但是如果把問
題分階段來討論的話,這個看似困難的問題其實迎刃而解。就如你說的,只
要大家共同靠一個方向,交通就會順暢許多,「因此」我們隨意選擇了靠左
或靠右,在這裡的「靠左/靠右」的選擇是隨意的,是為了「交通順暢」這
個目的而不得不決定的結果,因此到底該靠左還是該靠右,其實本身共不是
重點,而是「只能靠一邊」是一個滿足總體效益時的必要抉擇。因此之所以
會靠右,是因為效益的考量,我們不得不靠一邊,而被迫任意決定出來的,
那麼為什麼「交通順暢」會滿足總體效益的提升,我們就要使交通順暢呢?
這就是道德上的考量,因為我們同意提升總體效益具有道德上的價值,因此
我們「應該」要讓交通順暢。這麼解釋,便把「靠右行駛」分解成第一階段
的道德證成,和第二階段的效益證成。因此固然無法直接由道德或效益來證
成,但不表示它就只能被有別於道德或效益的特殊考量證成,也不表示它就
擁有既非道德亦非效益的應然性格。
: 另外是關於「試著把應然的意義從(道德)善的意義當中剝除,道德善將
: 不再有意義」,這是不一定的,例如我們看他人捨身救人,我們當然可以
: 將之評價為「善」,可是這和「我應該做什麼」可以沒有什麼關係。另外
: ,反而很多「善事」是「可做可不做的」,像是人本來就沒有義務助人,
: 不捨身救人並沒有違反任何道德義務,但是捨身救人仍然是善事(這或許
: 有倫理學上的爭議);而一個人本來就沒有捐助慈善事業的義務,但捐助
: 仍然是善行,而擁有勤奮、平和、冷靜等等的美德,也可以被認為是良善
: 的,但也不代表人有勤奮的義務(這或許不被認為是道德,但話說回來,
: 將善脫離「美德」,也不過是近代的事)。這有點像我們可以以將一幅畫
: 評價為美麗,但我們本來就不一定要去完成「美麗」的創作一樣,我們大
: 可以進行善的評價而同時不涉及應然。我們可以欣賞、贊頌「高尚」的行
: 為,而同時沒有任何為高尚行為的義務。而且有趣的是,這種高尚行為恰
: 恰因為它不是義務而顯得高尚,正如遵守道德律不過是不當壞人,而不見
: 得就是個「好人」,如果好人就變成只是「不違反道德義務的人」,反而
: 使得好人的意義貧乏了,用應然去強加在善上,反而減少了善的內涵。
: 不過我還沒有辦法直接的擊倒康德,只能說,就我的想法,應然是一個有
: 待各獨立領域填充(而填充的方式是「說理」,也就是理性的運用,但這
: 縫隙永遠在,從而理性的使用也有限制)的領域,善可以變成應當行善,
: 美可以變成應當追求美,從而成為個人實踐時的應然,從而豐富了人行動
: 的意義。
這種「善不蘊含義務(或應然)」的論點,我在一開始提供了解決的可能方
案。
捨身救人是善行但不是義務,但「救人」仍然是義務,然而當「捨身」在某
個特定的情境下是「救人」的必要條件時,由於「生存」本身也是一條很強
的道德義務,因此在此情境底下會有義務衝突的情況發生。
因此「捨身救人」僅是表面上不是一個道德義務,嚴格說,它是由違反道德
義務的「捨身」,加上符合道德義務的「救人」綜合起來的複合行為,因此
不捨身的人不會因為不能救人而被譴責,因為他維護了自己的生命;而因為
救人而傷害自己身命的人也不會被譴責,因為他拯救了別人的生命。但後者
總是受到較多的稱讚或較高的評價,這時候的評價其實是來自於一件事的困
難度的產生的,並不表示「捨身救人」的道德價值就是比較高的。
另外,捐助慈善事業固然是善行,但也不是道德義務,其實這也不是很真確
的想法。我同意如果我沒有捐助慈善事業,我在道德上或許不會被譴責,但
這並不是因為「我不用捐助慈善事業」,而是有幾種可能,例如,不是只有
我有捐助慈善事業的能力,因此責任分散的結果是,我所違反的道德義務相
對來說非常小,小到通常會被忽略,但這並不表示「我沒有捐助的義務」,
畢竟當我知道有慈善事業幾乎沒有人捐助,而我有能力,我還不捐助的話,
我勢必是會有罪惡感的,如果情況是,只有我一個人能夠捐助慈善事業,而
我卻沒有做,那麼受到道德譴責則是必然的事情。
如果「捐助慈善事業」做為一種善行,並不是道德「義務」的話,即使只有
我一個人有能力捐助慈善事業,而我也知道有慈善事業急需捐助,我硬是不
捐,也應當不會遭到道德譴責,但這並不符合幾乎所有人的道德直覺,因此
很難說「捐助慈善事業」不是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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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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