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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MWSTW (原慾橫流)》之銘言: : 簡單的說,這次修法把兒童色情當成和毒品一樣的東西,而持有毒品,甚至吸毒本 :  來不會傷害人,是因為高度引發其他犯罪的可能性而被入罪化,然而就沒有造成傷 :  害的行為入罪化其實是否定了人的自主性,一個人可能因為很多理由犯罪,但並不 :  是只要有這些理由人就會犯罪,所以,提前處罰說實在必然會處罰到一些沒有傷害 :  任何人的人,從而本身是有問題的。因此,即便是毒品,也有很強的想法認為吸毒 :  不應是犯罪,雖然或許有需要幫助戒毒。 請問您從何處觀察得知「這次修法把兒童色情當成和毒品一樣的東西」? 連結的新聞內容提到,「兒童色情在國際上被視為一種『嚴重的兒童性剝削』, 兒童色情產品更是對受害人虐待的永久紀錄,足以對受害人的未來造成持續性傷 害」;從這個觀點看來,兒童色情顯然是一種「已然完成」的傷害性行為。 :  如果兒童色情的影響力像是一萬人中,有三個人會「因為」持有該類產品而犯罪, :  的話,那雖然兒童利益很重要,這三個人的犯罪應被阻止,但方式就不該是把一萬 :  人都入罪化,而是管制兒童色情的傳布,而如果是這樣,那要做的只不過是加重舊 :  法(是指兒少保護條例吧…)的刑度,而不是將處罰的範圍擴大。 若承先前兒童保護的觀點而言,「兒童色情」本身即是需要剷除的對象, 因此無論從兒童色情產業的生產者或消費者下手,都是合理的做法。 :  這樣子的立法我看根本不會解決問題,警察做事倒會方便一點,我會覺得真正有效 :  的做法是一方面將大部分色情出版品的散布除罪化(依現行刑法235 條的的字面意 : 思,光華商場的所有賣光碟的都犯罪,臺灣變成一個「禁止色情」的國家,因為現 : 實就不是這樣,執法上也就真的非常恣意),另一方面將散布色情出版品的種類、 :  散布的方式加以明確規定,認真執行對於不當散布的處罰,才是有效減少犯罪,而 :  「罰所當罰」的方式。依我目前看到的方向,反而只是擴大處罰,便於警察衝專案 :  業績,擾民,而又無效的方式。 1.刑法235條提到的是「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而對於何謂「猥褻」的認定,釋字第407號有進一步的解釋;簡單地說 ,它並非等同於我們一般認知中的「色情」,且是由法官就個別案情 獨立判斷所適用之法律。 釋字第407號 http://db.lawbank.com.tw/Scripts/Query1B.asp?type=C&no=D,407,釋 2.在你談到「解決問題」、「有效的做法」之前,可否請問: 你要解決的是什麼問題? :  又,我想目前大多數人擁有的「兒童色情」,大概都是些「同人糟糕物」吧,在這 :  裡什麼是他們想要處罰的兒童色情,也還需要好好的界定,當然如果是真人影片, :  那可是極端嚴重的事(因為這代表有真人受害),而如此的持有真的是件問題,因 :  為這間接地導致了個別的慘劇,但如果目的是這樣的話,那就要定清楚,也就是將 :  條文所想處罰的兒童色情之持有限縮在「有兒童因該產品製作而受害」之兒童色情 :  產品。 從兒童的最佳利益去觀察,「只要可能損及兒童身心發展的,即應禁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4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