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MWSTW (原慾橫流)》之銘言:
: 簡單的說,這次修法把兒童色情當成和毒品一樣的東西,而持有毒品,甚至吸毒本
: 來不會傷害人,是因為高度引發其他犯罪的可能性而被入罪化,然而就沒有造成傷
: 害的行為入罪化其實是否定了人的自主性,一個人可能因為很多理由犯罪,但並不
: 是只要有這些理由人就會犯罪,所以,提前處罰說實在必然會處罰到一些沒有傷害
: 任何人的人,從而本身是有問題的。因此,即便是毒品,也有很強的想法認為吸毒
: 不應是犯罪,雖然或許有需要幫助戒毒。
請問您從何處觀察得知「這次修法把兒童色情當成和毒品一樣的東西」?
連結的新聞內容提到,「兒童色情在國際上被視為一種『嚴重的兒童性剝削』,
兒童色情產品更是對受害人虐待的永久紀錄,足以對受害人的未來造成持續性傷
害」;從這個觀點看來,兒童色情顯然是一種「已然完成」的傷害性行為。
: 如果兒童色情的影響力像是一萬人中,有三個人會「因為」持有該類產品而犯罪,
: 的話,那雖然兒童利益很重要,這三個人的犯罪應被阻止,但方式就不該是把一萬
: 人都入罪化,而是管制兒童色情的傳布,而如果是這樣,那要做的只不過是加重舊
: 法(是指兒少保護條例吧…)的刑度,而不是將處罰的範圍擴大。
若承先前兒童保護的觀點而言,「兒童色情」本身即是需要剷除的對象,
因此無論從兒童色情產業的生產者或消費者下手,都是合理的做法。
: 這樣子的立法我看根本不會解決問題,警察做事倒會方便一點,我會覺得真正有效
: 的做法是一方面將大部分色情出版品的散布除罪化(依現行刑法235 條的的字面意
: 思,光華商場的所有賣光碟的都犯罪,臺灣變成一個「禁止色情」的國家,因為現
: 實就不是這樣,執法上也就真的非常恣意),另一方面將散布色情出版品的種類、
: 散布的方式加以明確規定,認真執行對於不當散布的處罰,才是有效減少犯罪,而
: 「罰所當罰」的方式。依我目前看到的方向,反而只是擴大處罰,便於警察衝專案
: 業績,擾民,而又無效的方式。
1.刑法235條提到的是「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而對於何謂「猥褻」的認定,釋字第407號有進一步的解釋;簡單地說
,它並非等同於我們一般認知中的「色情」,且是由法官就個別案情
獨立判斷所適用之法律。
釋字第407號
http://db.lawbank.com.tw/Scripts/Query1B.asp?type=C&no=D,407,釋
2.在你談到「解決問題」、「有效的做法」之前,可否請問:
你要解決的是什麼問題?
: 又,我想目前大多數人擁有的「兒童色情」,大概都是些「同人糟糕物」吧,在這
: 裡什麼是他們想要處罰的兒童色情,也還需要好好的界定,當然如果是真人影片,
: 那可是極端嚴重的事(因為這代表有真人受害),而如此的持有真的是件問題,因
: 為這間接地導致了個別的慘劇,但如果目的是這樣的話,那就要定清楚,也就是將
: 條文所想處罰的兒童色情之持有限縮在「有兒童因該產品製作而受害」之兒童色情
: 產品。
從兒童的最佳利益去觀察,「只要可能損及兒童身心發展的,即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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