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如果兒童色情導致兒童性侵害的可能性確實存在,無論它是1%或0.01%,
: 單單基於保護兒童安全的理由,就足以禁止兒童色情的存在。
這句話是極離譜的事情,先前我已經在推文裡嘲諷過了,現在不在乎再說一遍:
法律不可能不顧比例原則,因為某某可能導致某某,所以就來個全面禁絕
否則為了防止縱火,我們應該全面禁止販售任何燃料與起火用具;
為了防止婦女被性侵,我們應該把可能的兇器都先消滅掉....
戀童心理 (我很不喜歡隨意以「症」這種有負面意味的字眼) 是不是能被導致出來的?
或者是,這只是因為體內某種天生的基因就存在這樣的因子?
而,兒童色情物品的存在難到沒有可能是幫助這些人滅輕壓力、宣洩掉欲望,
反而防止了真正的兒童性侵害?
正/反面的論述還沒有任何科學性的根據,就無限上綱「保護兒童」進行禁制
這樣的立法思考邏輯是不合理的
: 更何況,所謂的「兒童色情」,主要是指涉及兒童性剝削的色情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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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它們在製作的過程中即已對一些兒童進行了實際傷害,且往往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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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戀童症者誘騙兒童進行性行為的工具(包括合成兒童色情照片),這
: 些不同的兒童性侵害樣態都是在一套完整的「兒童保護政策」中需要被
: 考慮的,也因此「兒童色情產品」本身並不能被單純地視為某種無傷大
: 雅的文化消費選擇,而應當將它放置於實際的兒童性剝削、性侵害的脈
: 絡中觀察,並藉由法律限縮其空間。
劃線部份我還滿懷疑法條是否真的是如此定義的?
查了一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23
第 27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下略)
第 28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下略)
(目前持有就罰的條文還沒有通過前的版本)
不用真人拍攝的動漫畫應該都算在內,甚至「製造」加上「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聯合起來甚至我可以說寫一篇與兒童性交的小說都是犯法
但是這些產品在製作過程造成哪位兒童傷害?沒有吧!
或者只要有了性幻想,就符合性剝削的內容?
: 至於如何徹底根絕法律上所禁止的兒童色情?當然是全面性地掃蕩製造
: 、散布及持有等一整套的消費體系;雖然就刑責而言,以上各類行為理
: 應有不同的量刑程度。
說一個題外的笑話:
這條法令規定似乎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物品」
而「正當理由」據報導是「限縮在以科學、教育、醫療為正當持有的理由」
所以基本上只要在電腦裡多下載幾本關於色情研究、兒童福利研究、
兒童色情研究的論文,應該就可以脫罪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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