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容我把邏輯簡單的重複一次:
: 若『人有決定裸露的自由』為真--> 上空跟遛鳥都應該一視同仁
: -->女權運動者應該聲援有同樣理想的暴露狂
中央大學的性/別研究室,
針對前陣子的蹓鳥俠事件,
採取完全支持,反對懲罰的態度。
她們一般被視為性權派的女性主義者,
支持蹓鳥顯然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另外,暴露狂畢竟是病理化或罪刑化的說法,
請儘量改以蹓鳥稱呼。
: 若『裸露需尊重社會風俗』為真-->上空跟遛鳥一樣,都不為『現行』
: 社會風俗所允許-->故立法約束之
: 這純粹是理念與邏輯的統一性問題,如果論述的道德與標準
: 可以隨意改變,那論述本身就禁不起檢驗了。
沒有改變。
而且即使有改變,也會伴隨一些條件,
而不會是「隨意」改變。
反而你的「隨意」忽略那些伴隨條件,
是經不起檢驗的。
: : 的確習俗上女性的乳房必須與下體綁定相提並論而男性的不用
: : 但討論立法問題的時候應該要有更理性的思考方向
: : 動不動訴諸習俗的話
: : 在男女平等之前應該不要訂定任何男女平等的法條才對
: 暴露罪的法條是刑法234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 元以下罰金。
: 這條法條的編目是:妨礙『風化』罪。
: 討論除罪化,就不能離開法條。
: 法條既然連名字都寫出是『風俗文化』,那又如何能夠把這個議題
: 和風俗拖鉤呢?
: 所以我才主張,這個問題就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罷了,
: 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要求立法行為需要更具理性的思考而不該動輒訴諸習俗,
跟「與風俗脫鉤」顯然是兩種陳述,兩個意義。
前者是要求,當「善良風俗」成為一個保護法益的時候,
究竟在什麼範圍之內的風俗可以成為可被明確保護的法益,
並且在這項法益被保護的同時,因此而被犧牲的自由是否有更高的價值,
我反而看不出來這樣的要求你要怎麼解釋成「與風俗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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