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 的確習俗上女性的乳房必須與下體綁定相提並論而男性的不用
: : 但討論立法問題的時候應該要有更理性的思考方向
: : 動不動訴諸習俗的話
: : 在男女平等之前應該不要訂定任何男女平等的法條才對
: 暴露罪的法條是刑法234條: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 元以下罰金。
: 這條法條的編目是:妨礙『風化』罪。
: 討論除罪化,就不能離開法條。
: 法條既然連名字都寫出是『風俗文化』,那又如何能夠把這個議題
: 和風俗拖鉤呢?
: 所以我才主張,這個問題就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罷了,
: 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怕引起誤會,我再解釋得更清楚一點。
你說「這個問題就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罷了,
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首先,這個法條是刑法,
而刑法就是對個人行為的禁止,
簡單說,就是對最行動自由的限制。
自由不是不可以限制的,
當一個人的自由行為(可能)會與他人的自由發生衝突時,
就有某一方(或雙方)的自由需要受到限制,
而究竟是誰的自由該受限制,或者雙方應該受到多少程度的限制,
這就必須衡量兩者的輕重緩急,也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
因此只要這個法條是刑法的法條,
它就不可能與「自由」上的正當性無關。
既然它與自由上的正當性不可能無關,
檢討究竟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較值得受到保護,
還是「個人裸露身體的自由」較值得受到保護,
就會是一個必須要理性面對與討論的問題,
而不是僅僅說一句:「這只是社會文化接受度的問題」就放它去。
否則,我不禁好奇,有什麼透過法律對風俗的修正,
「不僅僅」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而包含了自由上的正當性問題?
纏小腳的廢除為什麼牽涉到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僅有父姓得以傳承又是牽涉到什麼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只有兒子能夠繼承遺產又是牽涉到什麼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當這些風俗所影響到的確確實實都是每個人的行為的範圍時,
你以什麼標準來判斷某些風俗影響得到自由或道德的正當性,而某些則否?
簡單說,要求女性不得上空卻容許男性可以上空的風俗,
其本質與要求女性不得繼承遺產而只有男性可以的風俗有何不同,
「以致於」後者牽涉到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而前者則否?
而其本質又與要求女性不得受教育而容許男性受教育的風容有何不同,
「以致於」後者牽涉到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而前者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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