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要求立法行為需要更具理性的思考而不該動輒訴諸習俗,
: : 跟「與風俗脫鉤」顯然是兩種陳述,兩個意義。
: : 前者是要求,當「善良風俗」成為一個保護法益的時候,
: : 究竟在什麼範圍之內的風俗可以成為可被明確保護的法益,
: : 並且在這項法益被保護的同時,因此而被犧牲的自由是否有更高的價值,
: : 我反而看不出來這樣的要求你要怎麼解釋成「與風俗脫鉤」??
: 我想概念被悄悄的置換了。
: 網友之前回應是:
: 『把習俗跟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 此申論明顯的是質疑在討論此課題時,法律與習俗不應連結,
您的推論有問題,我只是要聲明「法律未必需要跟習俗連結」
而不是「法律與習俗不應連結」
該段論述的用意其實是質疑您毫無說明就引用習俗的邏輯
不過您提出該法律是妨害風化,所以應該要和習俗連在一起談
這點我個人認為還算可以接受
當然,接受的意思不代表認同上空與露下體可以一並而論
只是議題既然不單純是法律與習俗關係的問題
就不混在這篇文裡回應了
: 或者此課題法律與習俗並不相合。
: 而你的說法是:『此問題的確根源於保護風俗的法律,只是保護範圍可以討論』
: 我看不出兩個誇號內的言論是同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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