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除啊,為什麼不除??
: : 蹓鳥俠事件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聲援??
: 楊儒門有人聲援,就代表有人主張『放炸彈除罪化』了嗎?
: 我想這是說不通的。
: 爭取從輕量刑,跟除罪化不可混為一談。
確實不啊,我有說「有人聲援」是「有人主張除罪化」的充份條件嗎?
提蹓鳥俠的事不過是提醒你,
你說的話不是沒有人說過罷了,
當初蹓鳥俠事件不只有人從「承諾必須實踐」的角度切入,
同時也有很多人在談論裸露的自由這個問題,
您沒聽過不表示沒有吧?
: : 反而台灣連女性露胸的爭議事件都沒發生過,
: : 你不覺得這個問題問得有點輕重不分嗎??
: 還好吧?
: 反核四!八男女裸體抗議 遭警方舉牌制止
: http://sexenter.twfriend.net/sex_news/news.php?pageNum_RecNews
: =19&&news_id=599
這個爭議的重點與其說是裸露權,
你不覺得反而更是集會遊行的自由嗎?
這涉及到的同時包括言論自由,也就是意見表達的自由,
透過裸體反核,即以「Nude」與「Nuke」的諧字,
來表達「寧要Nude,不要Nuke」,
而當警方以妨礙風化舉牌制止(或未通過集會遊行的申請而制止),
這就是言論自由受到限制。
說這是裸露自由的爭議未免忽略脈絡。
: 豪放裸女 國道路肩自拍 貼上網
: 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03/xiaxin/news/news10.htm
: 這還是公領域呢!
: 網路上或是私底下就更多了,如果您不知道,請在GOOLE搜尋『自拍』。
不管是公領域還是私領域,
這裡牽涉的是「自拍」以及散布,
也就是刑法235所限制的散布猥褻物品,
這跟裸露自由的爭議也差以千里。
: : 這個邏輯完全不通。
: : 「人必須尊重社會習俗,遮蔽身體某些部位」是一個特稱命題,
: : 這裡僅僅要求人必須尊重社會習俗遮蔽身體的「某些部位」,
: : 但並未言明是「哪些部位」。
: : 而當習俗要求男性「只須遮蔽性器官」的時候,
: : 卻要求女性「必須遮蔽性器官與哺育器官」時,
: : 這就是明顯的性別差異對待。
: 建議您再想一想。
: 如果『人必須尊重社會習俗,遮蔽身體某些部位』前提為真,
: 那就代表社會習俗要求怎麼樣,人就要怎麼做。
: 即便男女有別亦然。
: ^^^^^^^^^^^^^^^^
為什麼亦然?
「人必須尊重社會習俗,遮蔽身體某些部位」的前提為真,
並不等同,也不蘊含「社會習俗要求怎麼樣,人就要怎麼做」。
「人必須尊重社會習俗,遮蔽身體某些部位」不只有一種詮釋,
其一,它確實可以表達:
「人必須尊重社會習俗,因此必須遵行社會習俗的所有要求,
包括對人必須遮蔽身體某些部位的要求,
同時也包括男女有別的要求。」
其二,它也可能表達:
「人必須尊重社會習俗,因此在理性可接受的範圍內,
人必須遮蔽身體某些部位的要求是可合理接受的要求,
但基於平等原則,則男女有別的要求則不應被接受。」
在你的立論裡,你既沒有設定第一個為唯一詮釋,
你也沒有證明只有第一個才是合理的詮釋,
那你自然沒有理由要求所有人都以第一種方式來理解。
並且,由於該命題牽涉到「尊重」一詞,
因此你也確實有必要解釋,
「尊重」社會習俗,
究竟應該要做到「遵守所有社會習俗的規範」才是尊重,
或者「在綜合其它考慮之後,遵守那些可以合理接受的」才叫做「尊重」。
我想既然談的是「尊重」,則後者的意義應該較為貼切,
但你若要以第一種詮釋來理解「人必須尊重社會習俗……」這個命題,
你卻必須要以前一種方式來理解「尊重」,這是合理的理解嗎?
: 法律是社會共識的最大公約數,所以法律中的規定與判例,
: 除非發生重大爭議,或者正在修法,不然可以視為某種社會共識。
: 而234條,就是目前台灣社會對於『妨礙社會風俗』的最大公約數不是嗎?
第一,什麼是社會共識?
第二,社會共識有什麼正當性,
可以無條件超越其它個人意識而成為刑法的立法依據?
: : 而當男性的胸部同時也是男性的性感特徵(胸肌,乳頭,乳暈,甚或胸毛),
: 胸毛以外同意....^^
: : 且在必要的時候,男性的胸部也可以擔任哺育工作時(男性分泌乳汁的案例確實存在),
: 特例。
: : 嚴格說起來,兩性的胸部所擔任的文化角色相差並無太多,
: 斷言。
你對此命題的判斷若屬「斷言」二字,卻沒有其它理由來證明之,
你怎麼不會覺得你的判斷本身也僅僅是「斷言」?
至少我的「斷言」(你宣稱的),
還有兩個命題做為佐證,
你要說這只是斷言,
不妨透過該二命題的分析,
來證成該二命題不足以支持「男女的胸部所擔任的文化角色相差並無太多」。
然後你再來宣稱它是個斷言。
: : 那麼當習俗的要求違反平等原則,同時又沒有明確的依據來支持這個差異時,
: 斷言。 斷言。
當習俗的要求是「女性必須遮蔽上半身與下半身」,
而「男性不須遮蔽上半身,雖然也必須遮蔽下半身」時,
你告訴我,為什麼「這種要求違反平等原則」只是一個斷言?
然後,你順便告訴我,支持這種差異的明確依據是什麼?
其合理性或正當性何在?
這個依據為什麼可以超越平等原則而使它不違反平等原則?
等你有這些立論之後,你再來判斷這兩個命題是不是斷言,
否則同上,在沒有反對的理由被提出來以前,
你這兩個「斷言」的宣稱也逃不了僅僅是個「斷言」的指控。
: : 透過法律來修正習俗對人民的要求就是必要的。
: 一連串的理由都有爭議性,在您補完論點之前,我先忽略依之
: 得出的結論。
爭議性何在?你認為以上宣稱有爭議性的理由是什麼?
理由是:因為你說有爭議性,所以有爭議性?
: : 我看不出來這裡有什麼「就得承認……」云云,
: 我假設您以下的論述與上行無關,因為您自己推出一個有爭議的
: 論點,與我的論述完全無關阿?
你的假設又根據何在?
你可曾試圖根據任何理由來證明我的論點是有爭議的?
還是你認為你毫無理由地宣稱我的命題是斷言本身,
就足以證明我的論點是有爭議性的?
那你在未提出任何反對理由的情況下,
逕自判斷我的命題是斷言,這個判斷就不是斷言,就沒有爭議性?
你對「斷言」的定義是什麼?
定義是:你說是斷言就是斷言?
怎麼你對「爭議」或「斷言」的判斷都這麼輕鬆寫意?
: : 你的前提推不出你的結論。
: : (Ex)(Ax & Bx)沒辦法導出 Ba。
: 對不起我看不懂您的邏輯符號。
: 若『裸露需尊重社會風俗』為真
: -->上空跟遛鳥一樣,都不為『現行』社會風俗所允許
: -->故立法約束之
: 當然您有權力否定前提,但前提為真時,我看不出除了特例外,
: 邏輯有啥問題,請賜教。
「尊重」是一個邏輯連詞嗎?
你可以告訴我「尊重」的邏輯意義嗎?
「裸露須尊重社會風俗」為真,
果真蘊含「裸露須在社會風俗的所有限制下進行」嗎?
當前提為真時,我看不出來你可以透過什麼規則來導出你要的結論。
「我必須尊重基督教的教義」,
跟「我可以不想信奉基督教的教義」是衝突的嗎?
根據宗教自由,「我必須尊重基督教的教義」為真,
但同樣根據宗教自由,「我可以不想信奉基督教的教義」也必須為真。
若然,你的意思是,宗教自由本身是個自我衝突(不一致)的概念?
如果不是,
那麼「裸露必須尊重社會風俗」為真,
何以必然跟「裸露可以不依循社會風俗的內容而進行」必須為假?
「尊重」等同於「必須遵守其所有內容」?
: : 「暴露狂」的行為,與「蹓鳥」的行為,
: : 顯然在意義上差別很大,無論是第三人稱的社會意義,
: : 或是對於行為人本身的動機而言的主觀意義都不相同。
: : 就後者而論,
: : 正是因為所謂的「善良風俗」把男性的性器官裸露視為禁忌,
: : 同時加強女性的受害者角色,
: : 共同把「男性暴露性器官」的行為形塑成一種具侵犯性的行為。
: : 仔細反省便可以知道,
: : 在台灣的現況來看,一個女性當街裸胸或性器官,
: : 對另一些女性而言,或許會傷害到她們的道德情感或羞恥感;
: : 但對男性而言,頂多一部份人覺得看到養眼的東西,
: : 而另一部分比較「正直」的人會覺得這女人下流低俗,
: : 但無論是哪一種,都不會有「受害」或「受侵犯」的感覺,
: : 不會有驚恐或害怕的感覺。
: : 反觀一個男性當街裸露性器官,
: : 以台灣的現況來看,對大部分的女性幾乎都會造成侵犯感,
: : 雖然這個被侵犯的感覺可以說是被社會教育出來的,
: : 但它依然是一種明確的受侵犯的事實,這點無法否認,
: : 而對其他男性而言,另一個男性的性器官裸露普遍不會造成這種侵犯感。
: : 由此可見,
: : 男性的性器官裸露是可以在行為人的主觀上做為一種蓄意的犯罪行為,
: : 而女性的性器官裸露則幾乎沒有這種空間,
: : 而此現象所反應出來的,同時也是社會對兩個性別的不平等對待,
: : 對女性的社會教化讓女性永遠成為受害人,
: : 讓男性永遠成為加害人。
: : 而透過法律來禁止,僅僅是加深這種社會差異,
: : 並沒有辦法真正解決性別不平等的問題,
: 『男性露鳥即侵犯』
: 『女生露胸男生會爽』
: 先姑且認為這是一個概論好了。
: 然而您攻擊的目標:
: 『男生坦胸無罪』『女生上空有罪』
: 卻是一個稻草人,您自己扎的稻草人。
: 我已經把 234 都PO出來了,您顯然沒有讀完。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罰的是猥褻,而非露胸。
: 所以我才寫:『立法約束之』,而非『不能露胸』。
: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exwork/types/
: betelnutbeauties/news/2002Jul-Dec/20020829b.htm
: 您可以看到,就算沒有露胸,還是會侵犯234條。
: 法律並不是這麼疏漏,
: 『男生坦胸無罪』『女生上空有罪』
: 您最反對最激烈的主張,其實是不存在的。
我說過,討論要看脈絡,
我在該文中所討論的關於「男生坦胸無罪,女生上空有罪」之段落,
乃根據原3515篇文章中,作者所言之:
「我曾在新聞看到曾有地方的女性主義者為了爭取女性的上空權而遊行
我不認同這種以男人的樣子為目標的爭取」
以及該文中所轉貼的另一篇文章中的:
「就像是幾年前在多倫多,女權主義者遊行示威抗議,爭取合法上空的權利,
市政府拿她們沒辦法,大概也想不通有什麼理由不讓想脫的女人脫衣服,於
是立法通過,女性有權利和男性一樣在公共場所打赤膊。
好啦,女人從此可以光明正大的晃著兩隻奶子上街,男人可以把望遠鏡和上
脫衣舞俱樂部的錢省下來,於是舉國上下皆大歡喜。誠然,女人有權利決定
要裸露哪一部分的身體,可是這絕對不是使男女地位平等的手段,女明星拍
脫戲還是「為了藝術犧牲」〈為了使劇情需要或是使角色更有說服力均屬於
同義詞〉,或者是為了七位數字的片酬,平常人走到街上去袒胸露乳是為了
什麼?好看嗎?
爭取的是「合法」裸露的權利,立法規定女性不得在公共場所裸胸而男性則
無此限制,誠然不公平,可是我也沒有見過誰因為在餐廳掏出乳房來給嬰兒
哺乳遭到逮捕或是罰鍰的,花費那麼多時間精神心血,去通過一條正常女人
都不會觸犯的法令,未免太不符合經濟效益。」
既然我的文章是針對這些段落而回應之,
而這些段落所談的是確確實實在多倫多發生過的事,
那麼台灣即使沒有所謂的「男性可上空,女性不可上空」又有何干?
另外,根據你提供的連結,
雖然顯示了以台灣的法條文字來看,
公然猥褻罪對於男女所加諸的限制是相同的,
但在執行上,由於女性的上空確實被普遍視為足以引起色慾,
而男性的上空則不被這麼認為,
(但不被認為是一回事,事實上是否足以引起色慾又是另一回事)
因此在該法條的執行上,就確實會有男女之間的差別,
既有差別,就該討論這個差別是否合理不是嗎?
你僅僅根據「該差別是透過社會風俗而來」,
就要證成這個差別是「合理並不違反平等原則」的,
不覺得,這只是個「斷言」嗎?
: : 因此唯有透過同時改變社會教育的內容,
: : 另一方面也著手對法律進行修正(而修法的行為同時也會是一種社會教育),
: : 來共同促進兩性真正平等的社會。
: : 因此像你這樣忽略社會和文化所定義的性別角色的脈絡,
: : 又何嘗不是一種只看見外象而不見實質的舉動??
: 由前段可知,事實上法律的見解不僅是比您所描述的更為實質,
: 而且更為細膩,反而您的論述概括了太多有爭議的部分,
: 比較向是描述簡單的外像呢。
同樣的問題,爭議是你說有就有?
: : 並且你所謂的「若男性暴露陰莖有罪,則女性暴露胸部亦有罪」,
: 我仔細的看過自己所有的文字,並沒有這樣的陳述,
: 您是不是先看清楚再回文比較好?
: 不然一直轟擊稻草人就沒意義啦。
「如果(女性上空)無罪,那麼下次抓到(男性)暴露(下體)狂時,
應該要有女性團體申援才是。畢竟人應該有:『決定裸露的自由』。」
以上兩行文字摘自你的3560篇文章。
如果我的詮釋沒有錯,你的意思應該是:
「如果女性上空無罪,則男性暴露下體也該無罪。」
而該句等同於:
「如果男性暴露下體有罪,則女性上空也該有罪。」
這是簡單的異質位換律(contraposition),
該規則是一個命題等同規則,也就是,兩命題的真值相等,
也就是同真同假。
因此,只要「有罪」是「無罪」的否定,
而「無罪」也是「有罪」的否定,
前句等同於後句即成立。
而前句是你說的,那麼後句就是你的論點,
這是稻草人?
: : 你難道看不出來這本身就有很明顯的不平等待遇嗎??
: : 第一,「露兩點的影像或媒體不得對兒童開放」的規定本身,
: : 本來就沒有嚴禁「所有露兩點的影像或媒體」都不得對兒童開放,
: : 仔細閱讀法條,僅僅只有那些「沒有教育、藝術、或醫學目的」的,
: : 是不得對兒童開放的,至於其它,則可以對兒童開放。
: : 否則美術館或博物館是否要分級展示??
: : 否則健康教育是否要大學以上才能教授??
: 如果我的主張是『應禁止露兩點』,那妳舉的特例就會有效。
: 但我的問題是『是否應開放?』,開放的意義即代表『不加限制』,
: 您自己既然都加上『教育、藝術、或醫學目的』,那就是
: 加以限制了不是嗎?
你又搞錯了,
如果現有的法律條文僅僅是:「禁止兒童接觸『某些』露點影像」,
那麼「女性擁有上空權」與現行的關於兒童所不能接觸的影像或媒體並無衝突,
也就不會有「如果女性可以上空,則兒童應該可以接觸」的推論。
: : 第二,禁止對兒童開放的是「被再現」的性器官,
: : 而非「所有具性器官形象之物」,
: : 否則兒童是不是不能自己洗澡??
: : 兒童自慰是不是也要被判強制性行為罪而遭起訴??
: 如前所述,我說的是『開放』,不是『禁止』吧?
: 上段中的問題,您把青少年福利法,刑法看看就知道了,
: 應該不是問題。
我僅針對你認為「開放女性上開」與「不開放兒童接觸」兩者會有衝突,
提出「不會有衝突」的異議。
: : 既然如此,要讓現有的分級辦法與人體的裸露權並行,
: : 我不覺得有什麼必然衝突或矛盾之處。
: 矛盾大了,也許您沒有看到:
: 我的主張是;『既然大街上逛街,都可以看到乳濤洶湧了,
: 那麼是否也要跟著修改十八禁的條件?』
: (當然,把跨號『可以』換成『可能』會更精確。)
: http://www.ticrf.org.tw/chinese/rating-system.htm
: 您可以看到,單純出現性器官,就已經構成非普遍及的條件啦。
: 您可以自己去找新聞局的辦法,大同小異。
: 既然每天在馬路上都可能看到,而且是合法行為,有啥好禁的?
: 這就是矛盾之所在。
所以你還是沒有搞清楚,
無論是分級辦法,亦或是刑235的散布猥褻品,
都僅僅針對「出版品」一點做規定。
照你所說「既然每天在馬路上都可能看到,而且是合法行為,有啥好禁」,
因此是「矛盾之所在」。
那麼同理,「既然每天洗澡都可能看到(爸爸的陰莖,或媽媽的陰部),
而且是合法的行為,有啥好禁(兒童在家看露點圖片)」
因此也是「矛盾」?
所以為了讓爸媽可以合法地裸身為兒女洗澡,
就應該開放兒童接觸露點的影響與媒體,
否則就是矛盾?
我的天哪。
: : 第三,許多性權團體,包括同志諮詢熱線,
: : 包括性別人權協會,包括日日春,甚至是一些與性別有關的出版社,
: : 也確實都反對現行為出版品分級辦法,
: : 而有許多論點也都是反對禁止兒童接觸露點的影像或媒體的規定,
: : 我不曉得你從哪裡看出來支持上空權的人權團體,
: : 會很難同時支持讓兒童也能接觸露點的影像或媒體??
: 反對現行方法,不代表支持『兒童看兩點不加限制』喔,
: 您找個明確支持的看看,應該很難。
中央大學哲學系教授甯應斌先生,
曾在「第七屆『性/別政治』超薄型國際學術研討會」上,
發表一篇「認真看待色情」的論文中一段文字寫道:
「這裡有兩張中國古代的露體圖畫,一個小孩坐在祖父的膝蓋上玩弄祖父的
陰莖,而爸爸在旁邊看著(劉達臨 255);還有一張是一個男人從一個女
人的後背插入,而女人則低頭給一個小孩口交(劉達臨 214)。這兩張畫
的重要價值在於它印證了一個有關於兒童的重要理論:它證明了古代對兒
童並沒有像今日一般的性禁忌,顯然,古代看待兒童的觀念和今日很不相
同。」
而在甯應斌教授在發表現場談到這個段落時,他所強調的是,現今社會對於
將兒童保護在色情之外的做法並不具本質的價值,而開放讓兒童接觸色情也
不會是一件必然不當的行為。
姑且不論該論點的證據是否充足,
但僅針對「找個明確支持的看看」,我想並沒有很難。
另外,反假分級制度聯盟的行動是由許多不同的個人與團體參與的,
其中就我所私下接觸過的某些個人來看,
性別人權協會對於兒童可否接觸色情的議也大致採取開放的態度,
而皮繩愉虐邦也多數採取開放的態度,
很難?
: : 習俗固然是立法的隱性基礎,
: : 但不表示建立與習俗有關的法條就要嘛完全與習俗吻合,
: : 要嘛完全反對習俗。
: 是。但除非發生重大爭議或是修法,不然可視為目前
: 社會共識的最大公約數。
請回答上面關於「社會共識」的兩個問題。
: : 當法律觀點與習俗觀點有異有同時,
: : 透過理性的辯論來合理地保留部分習俗同時更改另一部分習俗,
: : 這並不會產生任何矛盾或不一致
: 我第一篇就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吧?
: 要去改變習俗,我沒啥意見。甚至當我小孩沒出生之前,我會贊同。
: 但除罪化,我目前看不到任何論述,可以支持說目前已經有
: 足夠的社會爭議和意見,足以認定此法條已經背離風俗了。
: 所以我的結論才是:『這只是社會接受度的問題』,不是嗎?
為何「背離風俗」是「修法」的必要條件?
當「社會風俗」第一不具道德上的絕對正當性,
第二不具法律上的絕對優先性,
第三不具明確的內容可供判斷時,
做為一條「刑法」,其法條的行為判準僅以「社會善良風俗」為依據,
要如何能夠使民眾有確實的行為準則可以依據?
要如何符合法律的明確性原則?
: : 我甚至到現在依然看不出來你所謂的「邏輯」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 : 你可以把幾個關鍵的命題符號化,
: : 然後告訴我「立法開放上空權,同時不開放男性下空權」,
: : 到底其中的邏輯衝突或矛盾在哪裡,好嗎??
: 都寫出來啦,請見前文,我用-->表示其邏輯關係了。
: 再次抱歉無法用邏輯符號與您溝通,除非您願意閱讀
: C Code....我只會那種邏輯...:(
: : PS.我所說的「衝突」(conflict)與「不一致」(inconsistent),
: : 其邏輯意義相等,即指兩命題「可同假,但不可同真」。
: : 而我所說的「矛盾」(contradict),其邏輯意義較前兩者較為嚴格,
: : 即指兩命題「既不可同真,亦不可同假」。
: : 而當兩命題之間並不衝突(不一致)也不矛盾時,
: : 這兩命題就是相容的(compatible),
: : 彼此相容的兩命題同時存在,並不會產生任何邏輯問題。
: 再次做一個整理:
: 若『法律應保障裸露的自由』為真--> 上空跟遛鳥都應該一視同仁
: -->女權運動者應該聲援有同樣理想的暴露狂
你說的,「要求女性有上空權」與「要求人有裸露的自由」並不等同,
而我說過,「要求女性有上空權」的訴求是「性別平等」而非「裸露自由」。
因此「要求女性有上空權」的同時,若不要求「女性有完全裸露的自由」,
那就不會充份地得出「要求女性有上空權的人,也必須要求男性暴露的自由」。
因此,實際的邏輯關係是:
若「法律應保障性別平等」為真
→
在無其它重要理由的情況下,男性上空與女性上空應一視同仁
而此二命題無論如何都與男性露不露鳥無關,
既不衝突,也不矛盾。
: 若『裸露需尊重社會風俗』為真-->上空跟遛鳥一樣,都不為『現行』
: 社會風俗所允許-->故立法約束之
「尊重」何義?
我「尊重」基督教教義,是否能得出我必須遵奉基督教的所有教義?
並且,裸露固然需要尊重社會風俗,
我相信你也不會否認,社會風俗也應該尊重平等原則。
既然如此,根據你的說法:
「裸露必須尊重社會風俗」為真→上空跟遛鳥一樣,都不為「現行」
社會風俗所允許→故立法約束之。
那麼:
「社會風俗必須尊重平等原則」為真→男性上空與女性上空所受到社會
風俗的要求並不平等→故立法改變之。
因此,根據你的「尊重」原則,
若你同意社會風俗也應該尊重平等原則,
則法律既要立法約束之,又要立法改變之,
這才叫做矛盾,是吧?
除非你要宣稱,在「裸露」這件事上,社會風俗不須尊重平等原則,
那你就要說明為什麼在「裸露」這件事上,社會風俗不須尊重平等原則,
而在我看來,你的論述也不過就是:「因為社會風俗對裸露有限制」,
所以呢?因為社會風俗有限制,所以社會風俗就「無須」尊重平等原則?
這很明顯是個同義反覆,並不具論證效力。
: 我只想指出的是:所謂的『裸露』,與基本人權並不對等。
: 自由權,言論權,人身自由權等可以稱之為『天賦人權』,
: 男女平等,明載於憲法。
: 然而公然裸露卻是一種受社會風俗尺度約束的行為,不是人
: 生而有之的自由。
: 這也就是我寫:『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的原因,
: 當然,可能不是那麼精確就是了。
公然裸露是一種受社會風俗尺度約束的行為,不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由。
這是什麼東西?
為什麼公然裸露不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由?
因為公然裸露是受到社會風俗尺度約束的行為?
社會風俗尺度有沒有約束情侶在公共場合的接吻行為?
有,你不會說沒有吧?
所以呢?所以情侶在公共場合的接吻行為不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由?
所以情侶在公共場合的接吻行為應該立法禁止之?
所以情侶在公共場合的接吻行為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同性戀呢?
男男在街上牽手親吻有沒有受到社會風俗尺度的規範?
女女在街上牽手親吻有沒有受到社會風俗尺度的規範?
跨性別裝扮呢?
男生留長髮、化妝、穿洋裝走在路上有沒有受到社會風俗尺度的規範?
女生剪平頭、穿襯衫、西裝褲有沒有受到社會風俗尺度的規範?
因為以上行為都有受到社會風俗尺度的規範,
所以以上行為都不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由?
所以性傾向不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由?
所以性向不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由?
所以跨性別打扮不是人生而有之的自由?
你知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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