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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怕引起誤會,我再解釋得更清楚一點。 : : 你說「這個問題就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罷了, : :    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 : 首先,這個法條是刑法, : : 而刑法就是對個人行為的禁止, : : 簡單說,就是對最行動自由的限制。 : : 自由不是不可以限制的, : : 當一個人的自由行為(可能)會與他人的自由發生衝突時, : : 就有某一方(或雙方)的自由需要受到限制, : 謝謝您的解釋,讓議題更清楚了。對於以上的發言我同意。 : 我所反駁的也正是根據這樣的基礎: : 『自由是天賦人權,除非侵犯到別人的人權,否則不應受限』 : 這是基本人權的特性對吧? : 然而『公然裸露』卻不一樣,他是社會風俗所定義,所給予的權力。 我覺得您一直打轉的一點就是,為什麼露乳 = 露下體 = 公然裸露 為什麼露乳不可能等同於露大腿、露肩膀一樣屬於正常情形 當然您有提出解釋,您訴諸「習俗」,認為「露乳 = 露鳥」是習俗定的 所以跟著「習俗」跑的「妨害風化」就必須這樣承認不可 話說回來,妨害風化似乎也沒有完全跟習俗一定要一對一的對應 比如說對「婚姻強暴」,顯然妨害風化罪的規定比起民間習俗認定嚴苛得多 對「婚前性行為」的規範,法律又比習俗寬鬆很多 今天要修改法律的見解為「上空 = 露大腿 = 個人自由」 「露下體 = 妨害風俗 = 必須被限制的自由」又有何不可 : 妳要私底下怎麼露都可以,但走出家門,公開場合怎麼露,社會是 : 有規範的,不是『沒傷到人』就可以。 : 自由乃基本人權,天生男女平等,人皆而有之。 : 然而公然裸露呢?天生就是男女不同的例子。 這裡把公然裸露提升到跟自由平等討論的層級,說實在這裡我不太會回了.... : 您舉了很多例子,我無法一一回復,我僅對第一個纏小腳來回答。 : 事實上,纏小腳剛好是『透過法律對風俗的修正』的一個反例, : 第一個立法反小腳的是: :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C%A0%E8%B6%B3 : ...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發裹足」。 : 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 但是效果不大,所謂男降女不降,而婦女纏足比以前更甚。 : ^^^^^^^^^^^^^^ : 清人入關以後,對漢族男性及女性的身體都視圖加以控制,男性 : 要薙髮,女性要禁止纏足,前者在清政府的強力推行下達成成功 : ,但禁纏足卻未能奏效,因此在清代,纏足常被認為是對抗滿人 : 意識的一種表現。 :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但最後未能成功。 : .....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卻在家鄉受到很大排擠。 : .....辛亥革命後,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 : 到內陸地區。 : ---------------------------------------------------------------------- : 與您說的剛好相反,當初禁小腳的人,根本不是主張啥『男女平等』。 : 而真正要成功,也不是靠啥『法律修正風俗』, : 而是社會先改變習俗,而後法律跟進。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制訂的刑法,也無一字提及纏足, : 根本不是啥用法律修正民俗,也沒有啥自由上的正當性。 : 所以我才反覆強調,這完全是社會風俗,社會接受的問題, : 民俗這種東西,是思想文化的體現,誰有權力去指導社會, : 以自我的理想壓過社會的俗成? : 要去影響社會,歡迎阿?大家一起來討論。 : 但在形成社會共識之前,我不會支持修法。 : 事實上,仔細檢視之後,法律中的空間也很大, : 規則也很細膩,並沒有這麼不合理,不是嗎? 這段文字實在太好玩了 因為只從法律禁纏小腳無效,所以習俗沒改之前立此法是不該支持的,哇塞! -- 影像、聲音、文字間的操弄 部落格 http://rekegiga.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6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