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怕引起誤會,我再解釋得更清楚一點。
: : 你說「這個問題就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罷了,
: : 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 : 首先,這個法條是刑法,
: : 而刑法就是對個人行為的禁止,
: : 簡單說,就是對最行動自由的限制。
: : 自由不是不可以限制的,
: : 當一個人的自由行為(可能)會與他人的自由發生衝突時,
: : 就有某一方(或雙方)的自由需要受到限制,
: 謝謝您的解釋,讓議題更清楚了。對於以上的發言我同意。
: 我所反駁的也正是根據這樣的基礎:
: 『自由是天賦人權,除非侵犯到別人的人權,否則不應受限』
: 這是基本人權的特性對吧?
: 然而『公然裸露』卻不一樣,他是社會風俗所定義,所給予的權力。
我覺得您一直打轉的一點就是,為什麼露乳 = 露下體 = 公然裸露
為什麼露乳不可能等同於露大腿、露肩膀一樣屬於正常情形
當然您有提出解釋,您訴諸「習俗」,認為「露乳 = 露鳥」是習俗定的
所以跟著「習俗」跑的「妨害風化」就必須這樣承認不可
話說回來,妨害風化似乎也沒有完全跟習俗一定要一對一的對應
比如說對「婚姻強暴」,顯然妨害風化罪的規定比起民間習俗認定嚴苛得多
對「婚前性行為」的規範,法律又比習俗寬鬆很多
今天要修改法律的見解為「上空 = 露大腿 = 個人自由」
「露下體 = 妨害風俗 = 必須被限制的自由」又有何不可
: 妳要私底下怎麼露都可以,但走出家門,公開場合怎麼露,社會是
: 有規範的,不是『沒傷到人』就可以。
: 自由乃基本人權,天生男女平等,人皆而有之。
: 然而公然裸露呢?天生就是男女不同的例子。
這裡把公然裸露提升到跟自由平等討論的層級,說實在這裡我不太會回了....
: 您舉了很多例子,我無法一一回復,我僅對第一個纏小腳來回答。
: 事實上,纏小腳剛好是『透過法律對風俗的修正』的一個反例,
: 第一個立法反小腳的是:
: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C%A0%E8%B6%B3
: ...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發裹足」。
: 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 但是效果不大,所謂男降女不降,而婦女纏足比以前更甚。
: ^^^^^^^^^^^^^^
: 清人入關以後,對漢族男性及女性的身體都視圖加以控制,男性
: 要薙髮,女性要禁止纏足,前者在清政府的強力推行下達成成功
: ,但禁纏足卻未能奏效,因此在清代,纏足常被認為是對抗滿人
: 意識的一種表現。
: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但最後未能成功。
: .....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卻在家鄉受到很大排擠。
: .....辛亥革命後,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
: 到內陸地區。
: ----------------------------------------------------------------------
: 與您說的剛好相反,當初禁小腳的人,根本不是主張啥『男女平等』。
: 而真正要成功,也不是靠啥『法律修正風俗』,
: 而是社會先改變習俗,而後法律跟進。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制訂的刑法,也無一字提及纏足,
: 根本不是啥用法律修正民俗,也沒有啥自由上的正當性。
: 所以我才反覆強調,這完全是社會風俗,社會接受的問題,
: 民俗這種東西,是思想文化的體現,誰有權力去指導社會,
: 以自我的理想壓過社會的俗成?
: 要去影響社會,歡迎阿?大家一起來討論。
: 但在形成社會共識之前,我不會支持修法。
: 事實上,仔細檢視之後,法律中的空間也很大,
: 規則也很細膩,並沒有這麼不合理,不是嗎?
這段文字實在太好玩了
因為只從法律禁纏小腳無效,所以習俗沒改之前立此法是不該支持的,哇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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