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ke (當不成孩子王)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時間Tue Jul 17 22:28:29 2007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tatame (no war is a just war)》之銘言:
: : 請問家暴法是社會上男人都不打女人之後才制定的嗎?
: 家暴是目前社會讚揚的風俗嗎?不是吧?
: 1976年呂秀蓮等人籌組的拓荒者出版社,倡導女性主義,反家暴。
: 1998年家暴法制訂。
: 是社會風氣先轉變,還是制度先轉變?
: N兄倡導的是:『以修法改變社會風俗』。
: 誰說『每個人都同意了才能修法?』
: N兄沒有,我也沒有,那....是您嗎?
我糊塗了
所以只要少數的菁英份子出面贊成某些概念,就是「社會風氣」先轉變
那麼現在我們幾個少數 (不過不全都是菁英,例如在下) 人概念轉變了
那麼上空權的修法是不是能不管您所謂的社會習俗了 XD
您是沒直接了當說「每個人都同意了才能修法」
不過您說的是「社會風俗」改變後才能修法
而如果,社會風俗改變不是少數人概念的改變
那麼至少要大多數人 (純點人頭制意義上的) 同意才對吧
家暴雖不是社會讚揚,在立法時風俗上可認為這是家務事,法不該介入哩
呃,要不要往前翻一下鄧如雯案的文章..
: : 請問民法親屬篇 裡面
: : 關於子女姓氏部分 是有人姓母姓之後才規定可以有條件從母姓嗎?
: : 關於離婚贍養費部分 是女人賺的錢比男人多 可以支付男人贍養費之後才修訂的嗎?
: : 並沒有!
: : 現在還是一堆女人被老公打 所以需要家暴法的援助
: : 現在女人薪水還是比男人少 所以即使規定富裕一方贍養弱勢一方 還是男人養女人多
: : 您舉那清代禁纏足的例子 除了具有濃厚政治背景導致成效不彰之外
: : 還不是先有法律 後來才不纏足的?
: 先有法律不代表就『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是對的。
: 好話一句:『即然不為應然』。
: 以小腳為例,首先為政者不是為了道德與自由來修法,
: 修法之後被社會反對而失敗,怎麼拿來支持『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呢?
: 妳可以自己去查WIKI或更專業的資料,看看小腳是怎麼消失的,
: 就算是高壓的日據時代,要立法禁止小腳前,
: 早在1900年成立許多天足會,直到十五年後才立法禁止。
: 這都說明社會風俗和修改相關法令的先後次序阿。
: : 明明就是法律先制定 只是過了很久人民才守法
: : 這跟「社會先改變習俗,而後法律跟進」有什麼關係
: : 明明就是相反的嘛
: 那暴君制訂法律,可不可以說成引導社會風俗?
: 誰有資格『引導社會』?
: 還是一句老話,社會風俗可以討論,但不是『用修法來引導』。
依您鬆散的風俗轉變定義,光看這板就覺得可以修法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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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atame:全伊ㄟ毛(台) 07/18 11:22
推 Pgic:堆。(遲來的推) 07/22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