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tatame (no war is a just war)》之銘言:
: : 請問家暴法是社會上男人都不打女人之後才制定的嗎?
: 家暴是目前社會讚揚的風俗嗎?不是吧?
社會風俗不只有讚揚跟反對,
同時也有習慣。
而男性對女性的家庭暴力不可否認確實是台灣文化的習慣,
而這個習慣到今日固然有顯著改變,
但對許多人而言仍舊是如此。
所以,說家暴法是以修法導正風俗何過之有?
: 1976年呂秀蓮等人籌組的拓荒者出版社,倡導女性主義,反家暴。
: 1998年家暴法制訂。
: 是社會風氣先轉變,還是制度先轉變?
所以你很喜歡把一群知識份子跟當時的從政人員的意見,
直接當成「社會風俗」的指標?
這是合理的指標嗎?
: N兄倡導的是:『以修法改變社會風俗』。
: 誰說『每個人都同意了才能修法?』
: N兄沒有,我也沒有,那....是您嗎?
: : 請問民法親屬篇 裡面
: : 關於子女姓氏部分 是有人姓母姓之後才規定可以有條件從母姓嗎?
: : 關於離婚贍養費部分 是女人賺的錢比男人多 可以支付男人贍養費之後才修訂的嗎?
: : 並沒有!
: : 現在還是一堆女人被老公打 所以需要家暴法的援助
: : 現在女人薪水還是比男人少 所以即使規定富裕一方贍養弱勢一方 還是男人養女人多
: : 您舉那清代禁纏足的例子 除了具有濃厚政治背景導致成效不彰之外
: : 還不是先有法律 後來才不纏足的?
: 先有法律不代表就『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是對的。
: 好話一句:『即然不為應然』。
有人說「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是對的嗎?
我說的是「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是可能的。
: 以小腳為例,首先為政者不是為了道德與自由來修法,
: 修法之後被社會反對而失敗,怎麼拿來支持『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呢?
所以你要說什麼?
你是要說「以法律引導社會風俗」是不可能的?
那你這一個例子還不夠,
同時,你也無法解釋民主制度在中國的推行是怎麼回事,
當然,除非你堅持知識份子的意見就是民意,
以及沒有民意,則握有實權的人不可能推翻當前的政權。
不過這兩個命題很明顯都是假的。
: 妳可以自己去查WIKI或更專業的資料,看看小腳是怎麼消失的,
: 就算是高壓的日據時代,要立法禁止小腳前,
: 早在1900年成立許多天足會,直到十五年後才立法禁止。
: 這都說明社會風俗和修改相關法令的先後次序阿。
所以呢?
小腳的例子說明了立法沒有引導社會風俗的可能性?
引導是什麼意思?
當我透過某種行為引導社會風俗,結果短期內失敗,沒有顯著成效,
就表示這項行為對於社會風俗的改變或引導全無影響?
或者,在「一個」例子裡,修法對社會風俗的改變沒有顯著影響,
就可以得知在「所有」例子裡,修法對社會風俗的改變都不可能有影響?
: : 明明就是法律先制定 只是過了很久人民才守法
: : 這跟「社會先改變習俗,而後法律跟進」有什麼關係
: : 明明就是相反的嘛
: 那暴君制訂法律,可不可以說成引導社會風俗?
: 誰有資格『引導社會』?
: 還是一句老話,社會風俗可以討論,但不是『用修法來引導』。
怎麼不可以?
「上樑不正而下樑歪」,
「上行下效」,
「風行草掩」,
這些都是歪理?
暴君制訂惡法使當權者可以魚肉鄉民,
使弱肉強食成為當世之道,
難道不會影響民風?
還是只有「善良」風俗才是風俗,歪風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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