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http://0rz.tw/502Qz
: : 台灣:台灣“刑法”中的猥褻罪包括了對男性的性侵犯。猥褻行為稱之為
: : 不自然的滿足性慾的行為,包括男性對女性的姦淫,男性同性性交,婦女
: : 同性性交,婦女對男子強制姦淫、口交、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擁抱、接吻
: : 等不能排泄性慾的行為。
: : http://www.wretch.cc/blog/gohblog&article_id=5051586
: : 民國88年以前,我國法令的性侵害被害人僅限於婦女,這使得男性被害人
: : 相較女性反而為弱勢,因此在88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即將性侵害
: : 的定義改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 : 方法而為性交者」
: : 而男性遭女性性侵害得逞的新聞也不是沒有,
: : 不知道何來「空白」一說?
: 台灣是在八十八年修正這個現象,之前強姦罪即不能適用於男性。
: 而我引用的論文討論的是中國,原文也明白列出是中國的法律,
: 他們最近吵這個問題很兇,因為他們沒有這種法律。
: 感謝台灣的女權運動者,讓台灣的立法總是走在亞洲前端,
: 但即使如此,男性被襲胸,國內有任何判例嗎?
我說過了,你可以去找找看有沒有判決書,
是男性控告女性襲胸性騷擾被法院駁回或判決女性無罪的,
如果有,那我可以同意法官的心證會因性別而有異。
但如果是連一件起訴的案件都沒有過,
那只能說明要嘛是男性被襲胸的都不敢報案或起訴,
要嘛就是被襲胸的男性本身不在意自己被襲胸,所以未提出控告。
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
在台灣的法律界究竟會不會因為提告人是男性,
而判決被告女性的襲胸行為無罪,是毫無證據力的。
所以我才會要求你找到判決書,對嗎?
: 而我舉這個例子,只是說明,因性別而造成的不平等,
: 不僅存在,也未必就是錯的。
: 精確到討論胸部,猥褻罪中的男女胸部法益大不同, 也很正當。
: 所以『不平等』不能當作一個理由。
是嗎?
男女胸部的法益真的不同?
我們還是等找到判決書以後再下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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