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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http://0rz.tw/502Qz : : 台灣:台灣“刑法”中的猥褻罪包括了對男性的性侵犯。猥褻行為稱之為 : : 不自然的滿足性慾的行為,包括男性對女性的姦淫,男性同性性交,婦女 : : 同性性交,婦女對男子強制姦淫、口交、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擁抱、接吻 : : 等不能排泄性慾的行為。 : : http://www.wretch.cc/blog/gohblog&article_id=5051586 : : 民國88年以前,我國法令的性侵害被害人僅限於婦女,這使得男性被害人 : : 相較女性反而為弱勢,因此在88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時,即將性侵害 : : 的定義改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 : 方法而為性交者」 : : 而男性遭女性性侵害得逞的新聞也不是沒有, : : 不知道何來「空白」一說? : 台灣是在八十八年修正這個現象,之前強姦罪即不能適用於男性。 : 而我引用的論文討論的是中國,原文也明白列出是中國的法律, : 他們最近吵這個問題很兇,因為他們沒有這種法律。 : 感謝台灣的女權運動者,讓台灣的立法總是走在亞洲前端, : 但即使如此,男性被襲胸,國內有任何判例嗎? 我說過了,你可以去找找看有沒有判決書, 是男性控告女性襲胸性騷擾被法院駁回或判決女性無罪的, 如果有,那我可以同意法官的心證會因性別而有異。 但如果是連一件起訴的案件都沒有過, 那只能說明要嘛是男性被襲胸的都不敢報案或起訴, 要嘛就是被襲胸的男性本身不在意自己被襲胸,所以未提出控告。 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 在台灣的法律界究竟會不會因為提告人是男性, 而判決被告女性的襲胸行為無罪,是毫無證據力的。 所以我才會要求你找到判決書,對嗎? : 而我舉這個例子,只是說明,因性別而造成的不平等, : 不僅存在,也未必就是錯的。 : 精確到討論胸部,猥褻罪中的男女胸部法益大不同, 也很正當。 : 所以『不平等』不能當作一個理由。 是嗎? 男女胸部的法益真的不同? 我們還是等找到判決書以後再下判斷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