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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這問題很弔詭啦。 : 風俗的強定義是:『社會大多數人接受認可的習慣』 : 弱定義是:『社會部分人士接受認可的習慣』 : 如果採取強定義,那風俗為社會『大眾』所認可接受, : 就不應該以法律去改變,因為這會變成強姦民意。 : 如果社會風俗支持的人太少,那就不符合強定義了, : 這時不算風俗,當然有修法的空間。 根本沒有這種弱定義 只有少部份人的習慣根本不會被視為風俗 當然啦,「少部份」的定義是有其背景條件的 例如「這是客家村特有的風俗」,那麼有這習慣的可能是在「台灣社會」的少部份人 但至少是族群限定後的大多數人 : ----------------------------------------------------------- : 弱定義的話,就會跑出:所有人都支持革命黨嗎? : 所有人都支持家暴法嗎? : 這類的質疑就會跑出來。 : 我想有不少網友就是這樣定義。 : 然而這樣的話,少數人的習慣根本就不該被立法保護或禁止, : 所以既然『妨礙風化罪』行之有年,這邊討論的應該是指強定義為宜。 唉,沒人跟你說「所有人」都支持革命黨,而是「大部份人」支持嗎 : ------------------------------------------------------------ : 強定義和弱定義有沒有明確的區分呢? : 很難。 : 但討論到家暴法: : 第一次民間提出立法及草案, : 超快速三讀,半年完成立法 : 長達22年的社會討論, : 無異議的通過。 : 這些事實,都會支持家暴法是在社會高度共識下,依 : 強定義的社會風俗,所指導的修法行為。 : 所以最少家暴法,是與社會風俗高度相合的。 家暴法的基本理念就是「家務事是可以告上法庭的」 而風俗卻是「家醜不可外揚上法庭」 你一直昧於「大多數人也不支持家暴行為」而認定此法合乎社會風俗 實際上違背有很多層面,這條法是在「法管不管家務事」上違背了風俗 法條訂立以後,社會也沒有高度支持,雖然不反對,但是漠視 不然反家暴團體也不用每年還努力做一堆宣導了 至於能無異議通過的原因,我已另行說明 社會底層,真正數量龐大而且在塑造「社會共識」、「社會風俗」的人 說話聲音極少,常常也自知學識不夠而怯於與菁英進行辯論 不過他們自有他們生活的邏輯 每年社會學出了多少論文在挖這種隱而不顯的邏輯 假如看看法律訂定速度、議題討論時間、媒體上發言的團體數量就能描繪風俗樣貌 社會科學治起來簡單太多了 -- 影像、聲音、文字間的操弄 部落格 http://rekegiga.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65.129
Herblay:是不是風俗 應該跟該習慣的適用範圍 還有是由誰詮釋有關.. 07/18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