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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paduck (趴趴鴨)》之銘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 這是617的大法官解釋書... : 解釋文的內文最後一段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 : 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 : 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 : 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 : 仍是規避了對於「猥褻」的明確定義... : 而解釋文頂多只是對於「教育性」、「學術性」多了明確的保障~ : 對於社會上一般的性邀約等... : 並沒有明確的保護~ : 也更沒有對「同志」與「非同志」有什麼特別劃分啊~ 我是根據理由書的內文而說的。 第二段最末: 「故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  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  令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  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第四段中間: 「基於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性風化認知而形諸為性  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  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  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  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  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  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  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  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  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  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  、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  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意圖不採  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  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於對於製造與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  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  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  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  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 所以才說同志性行為的描述應不至散布「猥褻」資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201.233 ※ 編輯: nominalism 來自: 59.127.201.233 (08/16 23:45)
papaduck:法律語言一般要求是明確的 這樣模糊的空間 所能提供的保 08/17 09:21
papaduck:護實在有限(甚至我私心認為沒有) 就像阿哲的例子...目前 08/17 09:21
papaduck:不是仍在上訴階段嗎?? 08/17 09:22
papaduck:對於本大法官解釋...也可以看 不同意書 對其之批判 08/17 09:34
nominalism:在理由書中的"僅指"或"僅限於"我想已經是很"明確"的表 08/17 13:33
nominalism:達了。 08/17 13:33
nominalism:固然阿哲的例子確實仍在上述中,但根據理由書所言,其實 08/17 13:34
nominalism:早該改判無罪了。 ="= 08/17 13:34
papaduck:如果檢察官也是這樣明確認定話...應該是如此沒錯啦~ XD 08/17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