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情報] 注意喔!在台灣連上網找一夜情都不可以喔!!
時間Thu Aug 16 23:44:58 2007
※ 引述《papaduck (趴趴鴨)》之銘言: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 這是617的大法官解釋書...
: 解釋文的內文最後一段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
: 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
: 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
: 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
: 仍是規避了對於「猥褻」的明確定義...
: 而解釋文頂多只是對於「教育性」、「學術性」多了明確的保障~
: 對於社會上一般的性邀約等...
: 並沒有明確的保護~
: 也更沒有對「同志」與「非同志」有什麼特別劃分啊~
我是根據理由書的內文而說的。
第二段最末:
「故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
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
令加以限制者外,仍
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
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第四段中間:
「
基於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性風化認知而形諸為性
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
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
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
覽、聽聞行為,
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
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
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
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
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
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
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
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
、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
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意圖不採
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
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於對於製造與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
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
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
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
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
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
所以才說同志性行為的描述應不至散布「猥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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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01.233
※ 編輯: nominalism 來自: 59.127.201.233 (08/16 23:45)
推 papaduck:法律語言一般要求是明確的 這樣模糊的空間 所能提供的保 08/17 09:21
→ papaduck:護實在有限(甚至我私心認為沒有) 就像阿哲的例子...目前 08/17 09:21
→ papaduck:不是仍在上訴階段嗎?? 08/17 09:22
→ papaduck:對於本大法官解釋...也可以看 不同意書 對其之批判 08/17 09:34
推 nominalism:在理由書中的"僅指"或"僅限於"我想已經是很"明確"的表 08/17 13:33
→ nominalism:達了。 08/17 13:33
→ nominalism:固然阿哲的例子確實仍在上述中,但根據理由書所言,其實 08/17 13:34
→ nominalism:早該改判無罪了。 ="= 08/17 13:34
推 papaduck:如果檢察官也是這樣明確認定話...應該是如此沒錯啦~ XD 08/17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