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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統計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30.pdf 大部分是根據這一條來起訴跟定罪的 感想: 台灣目前對於情色相關的法律沒有很成熟,法律也定的很模糊, 有些甚至不合理,讓人無所適從,尤其對於網路相關的部分更是如此 加上沒有宣導如何才能不觸法(搞不好司法人員也不知道= =),很容易讓人觸法而不知 再加上網路蒐證容易,這幾年起訴人數超多,被約談的更是不計其數 以下有點算是發牢騷: 我對警察考績什麼的不清楚啦,但是怪警察我覺得很奇怪 警察應該算是最底層的司法人員,充其量是政策的執行者 他們的其中一個責任本來就是抓違法的案件,抓的太勤還要被批 追根究柢要怪應該是怪法律沒制訂好,政府沒宣導好, 或是司法機構對警察執法尺度監督不周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1.172
chitakudo:很重要的一點是 法律 跟 執法人員的執行 需要分開看 08/22 17:15
chitakudo:執法人員 因為識法不全而不當執法 這部份也常是討論時的 08/22 17:16
chitakudo:重點.. 08/22 17:18
mel1234:問題是警察只強力執行這一條其他法條都不管時實在讓人無法 08/23 18:01
mel1234:苟同警察的行為,況且警察其實不見得很懂法令,只知道網路 08/23 18:03
mel1234:釣魚很好賺業績 08/23 18:04
kolohorse:為什麼要講警察賺業績呢?執法不是他們的工作和責任嗎? 08/31 02:07
kolohorse:如果工作賣力也有錯...那治安不好要怪誰呢? 08/31 02:09
kolohorse:只要是依法執法..那問題就不是在於警察了..矛頭要對準 08/31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