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 29 條
: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統計
: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20monthly/t5-30.pdf
: 大部分是根據這一條來起訴跟定罪的
: 感想:
: 台灣目前對於情色相關的法律沒有很成熟,法律也定的很模糊,
: 有些甚至不合理,讓人無所適從,尤其對於網路相關的部分更是如此
: 加上沒有宣導如何才能不觸法(搞不好司法人員也不知道= =),很容易讓人觸法而不知
: 再加上網路蒐證容易,這幾年起訴人數超多,被約談的更是不計其數
: 以下有點算是發牢騷:
: 我對警察考績什麼的不清楚啦,但是怪警察我覺得很奇怪
: 警察應該算是最底層的司法人員,充其量是政策的執行者
: 他們的其中一個責任本來就是抓違法的案件,抓的太勤還要被批
: 追根究柢要怪應該是怪法律沒制訂好,政府沒宣導好,
: 或是司法機構對警察執法尺度監督不周
: 以上
其實阿這個糟糕無比的兒少法當初就是勵馨基金會推動
並利用各種的時勢"督促"官員以及民意代表
像這種高度爭議性的法條
甚至是管制所有色情言論以及人民在慾望上的權利
勵馨基金會真的不需要負起任何的責任嗎
還是說因為它已經在道德上甚至公義上已經贏得主流民意以及政府的許可
所以它根本不需要受到任何的檢討??
NGO應扮演仲裁並阻礙人民道德以及生活風格的選擇之角色嗎?
這是哪門子的NGO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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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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