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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07.8.30 襲胸判無罪 法官:依法論法 記者何烱榮 最近接連有男子對婦人襲胸或摸大腿,一審或二審被判無罪,輿論大都會批評法官 不食人間煙火,但法官們也有話要說。 彰化地院法官許旭聖表示,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癥結是法律適用問題。已有多 件類似案例,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都被二審駁回;即使一審被告有罪, 到二審都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原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 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因各界批評,民國八十八年四月間 修正公布,把「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部分修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而,檢察官認為襲胸或偷摸屁股的行為,雖無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境,已屬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都會依新修正的強制猥褻罪將被告起訴。 各地二審合議庭會推翻檢方的主張,所持的理由是,刑法第二二四條雖然「其他致 使不能抗拒之方法」的原文,修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但保留原文前段 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態樣,就是要限縮「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被過度擴大解釋。 前年二月五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增訂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 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法官普遍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法精神,是要擴大保護被害人,也就是要彌補刑法 第二二四條的立法疏漏,所以,法官普遍認為在性騷擾防治防修法前,襲胸偷摸屁 股行為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對外界的非 議,感嘆是「有理說不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8.141
Emolas:這則新聞好像比較正常 08/30 13:40
SadPara:對啊 很多新聞看起來聳動 多半不是事件本身 08/30 13:56
SadPara:而是媒體報導的角度 @@ 08/30 13:57
tatame:只是提告的罪名提錯而已 09/03 14:46
madrichard:原來是這樣啊 還以為法官真那麼丁丁咧 09/03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