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Chu (好球)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討論]轉錄:襲胸10秒不會引起被害人性慾? 댠…
時間Fri Sep 7 07:09:07 2007
※ 引述《dvd40 (我有型男正妹)》之銘言:
: http://news.msn.com.tw/news244459.aspx
: ET Today
: 鹹豬手襲胸10秒判無罪 婦團:那要幾秒才算?
: 更新日期:2007/08/29 11:50
: 我看我被襲胸2個小時也不會引起性慾,如果我被襲胸是活該倒楣嗎?
: 台灣的法律什麼時候是以引起被害人性慾為判決依據的?
: 誰能告訴我?不要跟我說法官都是依法判決的。
: 法是這樣定的嗎?沒引起性慾都無罪?
: 還是10秒以內都無罪?
: 最好是女人看到男人的手就春心蕩漾,這位法官才會對女人
: 有一點善意嗎?
: 法官大人不食人間煙火到這地步。
: 大家去襲他/她親人,他/她也會這樣主張嗎?
檢察官起訴法條為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與性騷擾防治法25條在適用的區別
因為後者在法條中將乘人不及抗拒為該條構成要件之一
而前者在88年修法後將法條內容中的致使不能抗拒刪除後
造成兩個法條在適用上有所困擾
因此目前實務見解將前者的適用限制在88年修法
被刪除的以被害人不能抗拒為限
若在被害人未達到不能抗拒的情形,則以後者處罰
回到這個判決,蔡姓男子的行為沒有讓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所以不能用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處罰,只能論以性騷擾防治法25條
但是這個案件發生在性騷擾防治法施行之前
依刑法1條的罪刑法定原則,在行為時法律沒有規定要處罰的行為
是不能以後來的法律來加以處罰,因此在蔡姓男子襲胸之時
不能以後來才立法的性騷擾防治法處罰他,所以判決無罪
整個判決要爭執的是被告的襲胸行為是否達不能抗拒程度
但是縱觀各大報,每份報紙每份報導焦點全集中在是否為猥褻行為
全都在探討是否引起性慾,真正的爭點不去報,無罪理由隻字未提
反到是無關部份鬼扯一通,電視節目更鳥,全在十秒跟九秒
寫報紙做新聞的是白癡,看的人更智障,自從報導出來後
八卦版性版的一樣在十秒九秒,白癡亂講,智障跟著起舞
真正的智障與白癡的完美結合
更屌的是,當天蘋果訪問了某女權團體的成員
一面倒的罵這份判決,一樣也是在十秒九秒xx秒
不過224條會刪除致使不能抗拒是她們的運作
性騷擾防治法的通過也是她們的操作,換句話說
會出現兩條客觀行為上完全相同的法條,全是該團體造的孽
比起白癡記者與智障鄉民,該團體等級更上一層樓
提草案之前,不會看一下有沒有與現行法重疊的地方
等法律通過公佈施行,操作上出了問題在鬼叫
白癡加智障尚不足以形容其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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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41.120
推 pzs:刑法224條是修改不是刪除,而修改的部分仍未必適用這種情境 09/07 07:19
→ pzs:所以才會有後來的性騷擾防治法,這部分請見我轉的那篇新聞 09/07 07:20
→ pzs:至於女權團體的反應,恐怕是受到媒體的錯誤消息誤導吧 09/07 07:21
推 HowChu:我說了,是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也許該打引號比較好了解ꄠ 09/07 18:40
噓 turnsongyy:請不要拿智障來罵人 請勿歧視智障人士 09/08 00:32
推 Emolas:作為一個特教系的本科學生我實在很難講說使用"智障"罵人 09/08 23:01
→ Emolas:"就等於"是歧視智障。 有這麼草木皆兵嗎? 09/08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