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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mable (子女應冠父母雙姓)》之銘言: : 法律不是有規定, 分居五年, 自動離婚? 你作夢夢到的?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我是覺得, 分居年限, 可以再縮短啦! : 也許夫妻分居一年半, 就可以自動離婚了! : 畢竟, 夫妻間若情感不好, 沒在聯繫感情的話, 雙方感情只會越來越冷漠吧! 所以你到底是要維持家庭穩固,還是要拆散家庭啊? 工作讀書,一不小心分居一年半的事情常有,自動離婚? : --- : 天底下, 應該是沒有萬能的法律, 總有些少數例外情形無法適用! : 我們應該是朝更理性的方向, 修改較不合理的法律, 如此而已! : --- : 但關於通姦除罪化這議題-- : 我想: 兩害相權, 取其輕! : "通姦有罪"的觀念, 的確能保護"大多數"的家庭穩固! : 起碼男女不會"隨便動念"想外遇, 情感上偷渡/偷吃, 沒顧及小孩的權益. : 至於那些大老婆用來對付第三者的手段, 這種案例比起大多數正常家庭, 還只是少數! : 畢竟, 不是人人家庭都有外遇問題! 或每對夫妻都很不理性, 堅持死都不離婚! 現在就是通姦有罪,也沒有讓男女不隨便動念外遇,除罪後也不會人人都外遇 又,你的意思到底是不是沒小孩就可以通姦除罪,沒小孩總不用顧及小孩權益了吧? 倒過來說,你覺得「離婚」可以顧及小孩權益,可以讓小孩不變成單親家庭? 還是依你之見「離婚」應該要有罪化? : 結論: : 我們不應該為了那些少數婚姻特別的案例, : 放棄大部份人的婚姻家庭穩固與婚姻愛情的倫理觀! : 否則, 男女情慾關係會更混亂, 失去原本可以有的秩序! : 如此也只是徒增男女情愛上更多的煩惱, 與製造更多失去家庭溫暖的小孩! -- 影像、聲音、文字間的操弄 部落格 http://rekegiga.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6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