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imable (子女應冠父母雙姓)》之銘言:
: 法律不是有規定, 分居五年, 自動離婚?
你作夢夢到的?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我是覺得, 分居年限, 可以再縮短啦!
: 也許夫妻分居一年半, 就可以自動離婚了!
: 畢竟, 夫妻間若情感不好, 沒在聯繫感情的話, 雙方感情只會越來越冷漠吧!
所以你到底是要維持家庭穩固,還是要拆散家庭啊?
工作讀書,一不小心分居一年半的事情常有,自動離婚?
: ---
: 天底下, 應該是沒有萬能的法律, 總有些少數例外情形無法適用!
: 我們應該是朝更理性的方向, 修改較不合理的法律, 如此而已!
: ---
: 但關於通姦除罪化這議題--
: 我想: 兩害相權, 取其輕!
: "通姦有罪"的觀念, 的確能保護"大多數"的家庭穩固!
: 起碼男女不會"隨便動念"想外遇, 情感上偷渡/偷吃, 沒顧及小孩的權益.
: 至於那些大老婆用來對付第三者的手段, 這種案例比起大多數正常家庭, 還只是少數!
: 畢竟, 不是人人家庭都有外遇問題! 或每對夫妻都很不理性, 堅持死都不離婚!
現在就是通姦有罪,也沒有讓男女不隨便動念外遇,除罪後也不會人人都外遇
又,你的意思到底是不是沒小孩就可以通姦除罪,沒小孩總不用顧及小孩權益了吧?
倒過來說,你覺得「離婚」可以顧及小孩權益,可以讓小孩不變成單親家庭?
還是依你之見「離婚」應該要有罪化?
: 結論:
: 我們不應該為了那些少數婚姻特別的案例,
: 放棄大部份人的婚姻家庭穩固與婚姻愛情的倫理觀!
: 否則, 男女情慾關係會更混亂, 失去原本可以有的秩序!
: 如此也只是徒增男女情愛上更多的煩惱, 與製造更多失去家庭溫暖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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