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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直接回應Aimable網友的意見 妳所說的分居五年可以離婚,在我國確實沒有這條法律的 如此一來,妳是否會修正你的意見呢? 再來是現實常常是通姦的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卻不願意離婚 這時候可能有的想法是你讓我不快樂,我也不會讓妳去跟別人逍遙 所以妳知道民法第1052條婦女團體一直在推無責主義 所來的最大壓力就是女性嗎?她們寧可先生與人通姦,也決不願意離開婚姻 妳可以接受自己先生和別人通姦,然後訴請無責主義的法律把妳(妻子)離掉嗎? (這就是部分女性反對採無責主義的原因) 妳知道通姦除罪化最大的阻力除了來自衛道人士以外,就是女性嗎? 這一條是她們對付第三者的利器 (妳可以去查通姦罪的司法判決,告自己配偶的是很少的) 這一些,都是我自己學法律、上兩平法以及在從事性別的基金會當中工作所學習的實務 這一些,妳都清楚嗎? 如果妳確實是以小孩的幸福作為論證的主力 那妳是否願意回應reke網友所說,離婚是否有罪呢? 妳認為離婚是不得以的,那麼當通姦的那方想要離婚,另一方卻不想 感情已經不在,卻強被留在婚姻當中 這種情況也是不得以的,所以可以繼續通姦 所以小孩的幸福在這不得以之下就可以被放棄? 至於通姦罪對於防制犯罪的可能性,這一點有許多法律學者寫過相關文章 妳是不是願意做點功課,去國圖把這些資料找出來再繼續論證呢? 關於法律部分再補充一點,由於刑法侵害人民權利過廣 所以憲法會要求刑罰權的發動必須嚴謹 首先當然是必須追求重大的利益 其次是手段和目的是緊密關連(相信這些在大一憲法都會學過) 我們是否可以容許法律介入人民的感情,而且在其有效性爭論極大的情況下仍施以刑法呢 (事實上如果妳看過那些法學者的文章,妳就會知道不是爭論極大,而是一面倒) 最後,我想要說明的是 一個行為好或壞,跟國家要不要施以刑罰權介入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就像我們不會因為一個人很花心就處以刑罰 不會因為一個人沒事愛誇大其詞或說說小謊就處以刑罰 當然也不會因為一個人生活作息不正常不好就處以刑罰 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如果不能說明到底要追求多重大的目的 不能說明其刑罰發動對該目的達成是否有有效性 (處罰通姦罪可以讓家庭和諧?) 而純粹訴諸道德的要求,那跟處罰同性戀這種嚴重侵害人權的法律到底有何兩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29.37 ※ 編輯: ocean26 來自: 125.225.29.37 (10/22 22:59) ※ 編輯: ocean26 來自: 125.225.29.37 (10/22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