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仍然是直接回應Aimable網友的意見
: 妳所說的分居五年可以離婚,在我國確實沒有這條法律的
: 如此一來,妳是否會修正你的意見呢?
: 再來是現實常常是通姦的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卻不願意離婚
: 這時候可能有的想法是你讓我不快樂,我也不會讓妳去跟別人逍遙
: 所以妳知道民法第1052條婦女團體一直在推無責主義
: 所來的最大壓力就是女性嗎?她們寧可先生與人通姦,也決不願意離開婚姻
: 妳可以接受自己先生和別人通姦,然後訴請無責主義的法律把妳(妻子)離掉嗎?
: (這就是部分女性反對採無責主義的原因)
: 妳知道通姦除罪化最大的阻力除了來自衛道人士以外,就是女性嗎?
: 這一條是她們對付第三者的利器
: (妳可以去查通姦罪的司法判決,告自己配偶的是很少的)
那為甚麼這些原配要對付第三者?
誰叫第三者侵犯到/影響到她的權益? 妨礙到她的家庭?
這是有原因的嘛!
不能只為第三者做考量嘛!!!
第三者不介入, 不就一切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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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說起來, 發生這種三角糾紛,
是這三個當事人應該好好檢討!
(男的當初看錯人! 元配自己不惹人愛! 第三者槓上元配權益! 這三方都有"是非"之處!)
而不是去檢討這個基本法律!
你怎不說, 大多數男女遵守這"通姦有罪"的法律信條, 也從中得到保障與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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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三角糾紛, 就是個案處理!
沒必要叫大多數沒事的人, 甚至因為此法律受惠/受保障的人, 質疑這條法律吧???
難道要像美國人那樣, 女人四分之一得病, 半數家庭離婚, 小孩單親,
這樣的法律, 才叫高明? @_@
: 這一些,都是我自己學法律、上兩平法以及在從事性別的基金會當中工作所學習的實務
: 這一些,妳都清楚嗎?
: 如果妳確實是以小孩的幸福作為論證的主力
: 那妳是否願意回應reke網友所說,離婚是否有罪呢?
: 妳認為離婚是不得以的,那麼當通姦的那方想要離婚,另一方卻不想
: 感情已經不在,卻強被留在婚姻當中
: 這種情況也是不得以的,所以可以繼續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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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應冠父母雙姓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ruby-123 我不嫁, 我只要結婚!
(小孩雙姓, 不拿夫家聘金/餅錢, 不取用住公婆, 除夕夜陪自己爸媽過, 兩性平等平權!)
現在是男女可以(從姓)平等的時代, 小孩從父母雙姓, 除夕夜, 孝順自己父母等等,
都是很基本的權益, 沒甚麼好男女不平等的! ^^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夫婦可自由商議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
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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