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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銘言: : 國家對於婚姻,是認證者的立場。 : 所以法律對於婚姻,是有所規定的。 : 通姦違反婚姻在法律上的規定, 民法中對婚姻雙方義務的規定是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1003- 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 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並沒有規定夫妻互負性/感情忠誠之義務,所以 : 所以通姦除罪化,是違反法理的。 不知道這結論是怎麼推定出來的 雖然 967條 規定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他方得解除婚約 1052條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注意其中用字都是「得」,可選擇的 再來 : 通姦除罪化等同於要求國家在法律上認可婚姻的同時, : 再立法認可違背婚姻定義的通姦行為。 你的思考怎麼會把除罪 = 立法認可? 除罪不需要另立法條認可,只是不需要訂立罰則 哪裡有「立法認可違背婚姻定義的通姦行為」這種要求,而以下 : 國家的立場和法律,按理是不會有這種人格分裂的行為。 : 支持婚姻也支持通姦的人, : 實務上可以朝調高通姦的「有效罪證」成立的判準上著手。 : 但有支持婚姻也支持通姦的人嗎? : 這種論述有基本性的困難。 : 有趣的是,板上似乎真的有人試著兜出這樣的一個理論。 現在談的不是認不認同通姦,而是「該不該以刑罰之」 我既不支持驕傲,也不支持在 PTT 噓文,更不支持胡扯奇怪的雙姓理論 不過如果我因此出來倡議「驕傲罪」「噓文罪」跟「胡扯雙姓罪」 想必你會笑掉大牙吧! (以下都是前提錯誤下的推論,不必再論) -- 影像、聲音、文字間的操弄 部落格 http://rekegiga.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65.129
playskin:感謝您提供的資料,這正是我缺乏的 10/23 02:16
playskin:按照您的論點去修正,通姦除罪確實是法理上可以做到的 10/23 02:16
playskin:不過我想這個主題下,主要有關的法條,是關於通姦的認定 10/23 02:20
playskin:與罰則,所以您是不是能補充一下這個真正相關的部分? 10/23 02:21
playskin:我認為「得」字所連接的關於通姦的法條,在國家立場的 10/23 02:22
playskin:邏輯上,確實是國家立場延伸到國家對於通姦的立場 10/23 02:23
playskin:呈現出的是一貫的「反通姦以支持婚姻」的邏輯 10/23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