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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ke (當不成孩子王)》之銘言: : 推 playskin:感謝您提供的資料,這正是我缺乏的 10/23 02: : → playskin:按照您的論點去修正,通姦除罪確實是法理上可以做到的 10/23 02: : 推 playskin:不過我想這個主題下,主要有關的法條,是關於通姦的認定 10/23 02: : → playskin:與罰則,所以您是不是能補充一下這個真正相關的部分? 10/23 02: 我以為以中華民國的資訊都是開放、人民可自由取得的 刑法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45 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 playskin:我認為「得」字所連接的關於通姦的法條,在國家立場的 10/23 02: : → playskin:邏輯上,確實是國家立場延伸到國家對於通姦的立場 10/23 02: : → playskin:呈現出的是一貫的「反通姦以支持婚姻」的邏輯 10/23 02: btw 這部份今天沒時間論述,而且也不重要,反通姦未必要以罪(尤其是刑事責任)罰之 -- 影像、聲音、文字間的操弄 部落格 http://rekegiga.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65.129
playskin:您第一句真酸。我只是想借您的專業行個方便而已嘛。感謝 10/23 03:07
IsaacStein:你的推文還真酸,對方不過是要你動動手指自己查自己想要 10/27 02:00
IsaacStein:的資料罷了,這些資料都很容易取得,不需要任何專業。 10/27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