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銘言:
: 所以最後您把這個討論的重點凝縮、導向了通姦是「用民法重罰」就夠呢,
: 或者也需要「刑法」,我認為就通姦者的觀點,以機會成本論,
: 兩者只是成本高低而已。
你看錯了,我是在說你拿刑法那二條去說民法(甚至抽象的立法精神什麼鬼)崩壞是不對的
: 旦在國家的立場上,對於一違法情事,是單以民法罰之,還是加以刑法,
: 直接的差異在於「國家立場」對該種情事的界入等級。
: 對國家來說,民法賠償是你們兩方有一方有破壞有一方有損失,
: 這樣我大致上給你們參考的方向,來判定損失與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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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責任歸屬了。
"責任",為什麼會有責任,不就承認了婚姻中必須有忠誠的責任嗎?
而若一方通姦一方無,國家就會判定通姦方要負擔過失的責任,無通姦的一方有損失
在判定責任的偏向上就已經展現立場了,用你的例子:
: 然後再用一些我提供的參考標準,把損失換算成金錢解決掉。
: 國家沒有不贊成商業競爭者玩專利法,也沒有不贊成你開車到路上有撞到人的可能性。
國家沒有不贊成開車撞人,但是當你開車撞人時,國家會不贊成違成交通規則的那一方
守規矩的駕駛撞到闖紅燈的路人不必賠(甚至可要求對方賠車),不守規矩的才要
同樣,若通姦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其他理由高,就隱含國家的立場
: 但通姦納入刑法,顯然是國家表達它對於婚姻的規定裡,
: 它的立場是反對通姦的唯一管道。
: 刑法是國家展示強制力的機制。
: 所以,民/刑法在概念層次(而不是實效層次)的差異,
: 又把我們帶回到開頭「國家立場」的問題上,
: 但展現的又是另一個不同的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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