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銘言:
: 所以最後您把這個討論的重點凝縮、導向了通姦是「用民法重罰」就夠呢,
: 或者也需要「刑法」的方向。
: 我認為就通姦者的觀點,以機會成本論,兩者只是成本高低不同而已。
: 但在國家的立場上,對於一違法情事,是單以民法罰之,還是加以刑法,
: 直接的差異在於「國家立場」對該種情事的界入等級。
: 對國家來說,民法賠償是你們兩方有一方有破壞有一方有損失,
: 這樣我大致上給你們參考的方向,來判定損失與責任歸屬,
: 然後再用一些我提供的參考標準,把損失換算成金錢解決掉。
就這邊我再做進一步延伸,
通姦事實成立時,犯法者的民法陪償怎麼計算?
這時候比例原則就出來了,
夫妻的資產總值、雙方名下的資產值、受害一方提出的精神損失等抽象損失等,
就是計算的基礎。算出來最後會得到一個數字。
如果通姦刑法不罰,民法重罰,罰多重還是要看犯法一方的財產和生產力有多少。
如果有婚前契約,它的效力還優先於民法。
所以產生一個危險的結果:富人通姦比較貴,窮人通姦比較便宜。
在個案上當然都符合比例原則和雙方的機會成本,
但是就公眾面意義而言,通姦換算成金錢賠償,且對不同人不同價,
解讀出的意涵是:法律上婚姻是沒有神聖性的。
刑法的特別之處就在它不適用比例原則,
而「通姦者以刑罰之」是國家把婚姻的神聖性通過刑法來表述的唯一管道。
我不管婚姻本身是不是神聖的,
但國家要針對婚姻立法,顯然隱含「國家把婚姻視為神聖」的前提。
如果國家不試圖把婚姻和刑法的強制力做連結,
和法律上完全不對婚姻做規定,是等效的。
這樣講可能跳得太快,
試想廢除通姦罪以後,婚姻相關法律是不是都變得可以商榷?
還會有人跳出來說這個法也該修、那個法也該修,
延續的效應是可能走上無限上綱的路,
最後使所有和婚姻有關的法律都被刪修到沒有效力。
這是極端的狀況,但邏輯上與技術上並非沒有可能。
這方面可以持續觀察幾個已經把通姦除罪化的先進國家,
觀察他們與我國的民情差異、法學系統的差異,以及後續的發展。
我在乎的並不是要在我國法律上守住婚姻的神聖性,
只是想突顯這是一個既存的事實,
而且通姦除罪化會面對到哪些邏輯的問題。
僅管真的到修法的時候,修法者並不一定考慮這些問題,然後我國也把通姦除罪化了。
這對我來講也沒有贊成不贊成,
其實冷戰之後全球的以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家,
大多數都已經走上了「國家權力式微」的路線,
十六世紀到十九世紀的民族建國運動,使神權除魅化,
十九到二十世紀的民主風潮又使獨裁者除魅化,
現在無政府主義和全球化兩邊聲音都喊大了,差不多是國家除魅化的時代,
接下來人類最古老的mistery,"性"與對應的禁忌,與這些禁忌所支撐的婚姻制度,
也必定走上除魅化的路。
其實,神權、國權、君權到性與婚姻的除魅化,是相互交疊的。
而且這些除魅化發生的時間,差不多就是「現代」的起源的時間,
更有趣的是,這些不同層次的除魅化的爆發點,都對應到現代的一些理程碑,
如科學革命、冷戰、美國與歐盟主導的全球化啟動等等。
我又發想發得離題了。
人的解放當然很棒,婚姻的解放如果過程是溫和的(不導致人口結構與勞動結構劇變的),
哪有不接受的道理?
不過尺度拉回這個論串,我們在談的,還是法理的成份比文化的成份多了一些、
解釋現狀比前瞻未來的成份多了一些。
: 國家沒有不贊成商業競爭者玩專利法,也沒有不贊成你開車到路上有撞到人的可能性。
: 但通姦納入刑法,顯然是國家表達它對於婚姻的規定裡,
: 它的立場是反對通姦的唯一管道。
: 刑法是國家展示強制力的機制。
: 所以,民/刑法在概念層次(而不是實效層次)的差異,
: 又把我們帶回到開頭「國家立場」的問題上,
: 但展現的又是另一個不同的面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225.212
※ 編輯: playskin 來自: 122.124.225.212 (10/23 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