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請益] 通姦除罪化
時間Wed Oct 24 05:36:47 2007
※ 引述《cotafemale (夕顏。朝露)》之銘言:
: 對不起,可以請playskin板友將論點重新整理一次嗎?
: 做為一個僅接受過淺薄法律訓練的普通碩士生,
: 我實在無法太深入的去了解像
: 「法益」啦、「人權」啦、「財產損害權」等等的專有名詞。
: 所以,我可不可以要求你將專業的法律討論先儘量白話的整理一次呢?
: 不然造成閱讀者在公共領域中的參與討論的困難,
: 豈不是拒斥了特定的階級和特定的群眾,並且有菁英主義的取向嗎?
: 目前我只能看懂(因為實在是太多回覆了...我不該去睡覺的T^T)你回應中,
: 對於「通姦在民法上被視為是損害另一半的財產」這句話。
: 可是,為什麼我們人作為一個個獨立的個體,卻在結婚之後,
: 就變成了對方所屬的財產呢?那我們自己的權利又在哪裡呢?
: 為什麼結婚之後就會從人變成物呢?
: 抱歉因為辯證的討論真的太多,只能吉光片羽式的拉出一些語句來詢問playskin板友。
: 也請你務必不吝回答我勉強可以理解的部分?先謝過你了。
您的謙虛感染了我,先謝過。
遠在美國的板主老友iriss,我想您也看出我的變化了。
這除了謝天能謝誰呢?
cotafemale您尚且受過法律訓練,我只在大學修過"法律與人生"通識,
主講教授講的就是自然法,所以才會被ocean26指出我提出自然法一詞,
在法理層面並不適用在大陸法系統的台灣法律,
其實台灣的法律兼受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影響,這應該不是這個板的討論範圍了,
但感謝ocean26發現了我提自然法的目的,是在實然層面,
如果他不反對的話,我想藉此機會申明我的立場是,不管英美法或大陸法,
制定者都受到某種自然知識的影響;
這兩個系統都不能排除人的自然的良知與普世價值,
既然我對法學幾乎一無所知,所以我只能推測,
這兩個在民主世界中的主流法學學派主要的差別,
其實表現在執行面,也就是針對個案的裁決,對經驗(判例)和道德的依賴度上。
但在歐美之後第二波現代化的民主國家,如我國,
其實不是那麼絕對的站在英美法或大陸法,
以我所知,是因為日據時期,歸國留學生對台灣留下的影響,
我國的法律的基礎是大陸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台灣的民情的多樣性,
我國的法律已經有掺雜了許多別的系統,
不僅表現在有些人批評我國的法律既不大陸也不英美,
reke和我的辯論,也點出了我國法律在「實效」與「國家立場」上的不明確性,
這中間,可喜亦可憂的是我國法律的符應在民間習俗的彈性
以及其對應的矛盾空間,相對於已開發國家(就是現代法制發源的國家),
我們的法律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離題完畢,回應cotafemale,
我沒辦法做到的是就「法律專業」的角度,來回應您想要我整理這個論串的要求。
我敢說我是專業的只有古典物理學的動力學部分,還有電腦維修:P
這個論串裡,法理學層面的整理做得最完整的是ocean26在#3893的work,
建議您可以細讀,我自己都有很大的收獲。
接下來的回應只是在您已經提出的要求下,我需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的行為:
在我的認知裡面,
通姦在民事賠償的部分,是可以「折算」為金錢的,
既然可以折算,折算之後,該賠的賠,該領的領,兩方分道揚鑣,
道德議題就「歸零」或說「取消」了。
用人話來講就是:
「她(他)都給你這麼多錢了,你(妳)就不用再執著於對錯了,往前看吧」
這是實徵上的看法。
實徵上取消了道德在個案裡的效力,
不代表這些實徵可以反過來取消道德本身,以及道德在法律中的地位,
或說法律制定的過程中,道德的影響所留下的痕跡。
法理上來看,通姦者以刑罰之,到底合不合理,
要看你是從大陸法、英美法、民情面或(執法、立法的)技術面,
都會有不同的解讀;
我的解讀既然是不管是大陸法、英美法、瞎密法,
只要能成為實證法的,都受道德的影響,而道德如何介入法律,
是立法與執法技術的問題,這就是reke開始不能完全認同我的看法的地方。
既然我的立場裡面先承認了有「道德」和「普世價值」這個東西,
如果某一衝突與損失是可以折算成金錢的,就與道德和普世價值無涉;
如果國家站在道德與普世價值的這一邊,刑法就有存在的必要,
這需要一點想像力,如果國家完全不以道德與普世價值的代言人自居的話,
所有刑法都可以廢除而轉變成民法,
易言之所有的衝突都可以折算成金錢賠償的時候,道德就不被需要了。
但目前並沒有哪一個國家廢除刑法的,
所以可以推論出道德在現在的法制中仍是有影響力的。
確定了這一點以後,就可以回到「通姦是否應以刑罰之」的問題上。
如果通姦可以被簡化成民法問題,而廢其刑,
其意涵就是「通姦是利益衝突而不是道德衝突」。
國家在通姦究竟是不是單純的利益衝突,或者也包含了道德衝突,
其實是存有一個道德選擇的。
如果實徵上國家放棄它在這項道德選擇上的立場,
而把通姦完全納入民事衝突(民事糾紛)(有先進國家已經這樣做),
邏輯上可知的結果是最後連民事法對婚姻的效力都會後退而至失效,
因為在婚姻的當事人都具有經濟理性的假設之下,
遲早大多數的人都會訂定婚前契約,而婚前契約是優先於民法的。
所以反推而得刑法是國家對婚姻表述其立場的唯一管道,
而國家能找到婚姻與刑法的唯一連結就是通姦罪。
這句話看起來很武斷但是從常識上我們的確找不到"性"的忠誠以外,
還有什麼其他的可以實證的"對婚姻不忠"的行為。
道德上、法律的採證上我們都不能把"心靈外遇"當作外遇的證據,
只能當佐證。
所以法律並不反對已婚者和第三者有親密言語和信件往返。
(噢,這又可以追溯到歐洲中古時代已婚貴婦和騎士之間,有合法的精神戀愛的傳統了,
唉,要扯可以扯的東西太多了)
收回來收回來,
再把焦點放在為什麼刑法是國家對婚姻的強制力的唯一來源?
我在「你上次想動手打人是什麼時候──論關係」這篇文章裡面,
談的是個體與個體之間建立權力關係的基礎,是暴力,
國家作為法人,也是個體。國家對個人,也是個題對個體的關係,
雖然我們經常有一個幻覺是國家對個人,是「集體對個體」這個觀念是有些問題的,
但這些問題我在這邊就先不討論了。
國家對個人有較高權力的來源,不是仲裁性的民法,而是強制性的刑法,
這又是我和reke的分岐點,
他認為國家在民法和刑法當中都表現了道德判斷,
這點我其實是同意的,
但國家唯有透過刑法,可以對個人施展其權力,
因為刑法是國家暴力的展現,
reke可能沒有考慮到,民事法庭上判乙方應賠甲方多少,
判決成立後,甲方是可依其意志,不收全額的。
但刑法判決確定時,受害甲方就無權干預了。
刑法的實徵不就是拘禁你奪取你的自由,或者判死刑奪取你的生命嗎?
別忘了考慮到已經式微的古老刑法裡,還有放逐、宮刑、鞭邢、凌遲等施行方法喔。
都是暴力。
所以我的整個論述的焦點並不在我國採行哪一個系統的法律,
而是當國家認為它在某一事物上有道德的立場,而不僅是仲裁立場時,
就需要展現暴力,而國家對個人的暴力的法源,就是刑法。
所以問題又回到通姦是不是道德問題、國家在這個問題上是否以道德的代言人自居。
如果答曰「是」,通姦就應以刑罰之。
講到這邊我發現我的暴力理論有延伸的空間,
國家作為有位格的個體,施展其權力的方式必為暴力,
不管在都市規劃的拆遷命令上、各種對公民的刑罰上,到國與國,
比如美國進攻伊拉克這樣的例子上,
都顯示暴力的施展是國家展現權力的唯一管道,
而這些權力的背後,積極來看,都有維護道德的需求,
消極來看,都需要道德的背書。
我不是暴力的支持者,也不是尼采的信仰者,
只是說明目前這個世界採行的法律,都有國家暴力這個因素在內,
從現有的法律和道德的辯證關係,也看得到我們的世界裡,處處有暴力。
只能說,如果我們相信兼愛非攻、相信和平、
相信這個世界如果還可以更好,我們還得一直努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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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layskin 來自: 122.124.224.248 (10/24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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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MWSTW:那這時再說「刑法」代表國家認為通姦是錯的沒什麼意義啊 10/24 20:51
→ TMWSTW:不好意思,我沒看清脈絡,不過這還真是有趣的論述發展啊… 10/24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