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而殺之,謂之虐。
※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銘言:
: 在個案上當然都符合比例原則和雙方的機會成本,
: 但是就公眾面意義而言,通姦換算成金錢賠償,且對不同人不同價,
: 解讀出的意涵是:法律上婚姻是沒有神聖性的。
為什麼不同人不同價可以「讀出」「法律上婚姻是沒有神聖性的」?
奇怪我怎麼讀不出來?(歪頭)
不過我提這問題不表示我以為法律上婚姻是有神聖性的喔。
我在基本處,到底什麼叫神聖性都不是很懂說。什麼是神聖性?
: 刑法的特別之處就在它不適用比例原則,
: 而「通姦者以刑罰之」是國家把婚姻的神聖性通過刑法來表述的唯一管道。
嗯?為什麼這是唯一管道?又,為什麼國家(必須)要有管道來表述婚姻的神
聖性?
: 我不管婚姻本身是不是神聖的,
: 但國家要針對婚姻立法,顯然隱含「國家把婚姻視為神聖」的前提。
請大家都神聖地紅燈不右轉吧!(希特勒萬歲手勢)
(要笑喔,我覺得還挺好笑的說)
: 如果國家不試圖把婚姻和刑法的強制力做連結,
: 和法律上完全不對婚姻做規定,是等效的。
: 這樣講可能跳得太快,
: 試想廢除通姦罪以後,婚姻相關法律是不是都變得可以商榷?
: 還會有人跳出來說這個法也該修、那個法也該修,
: 延續的效應是可能走上無限上綱的路,
: 最後使所有和婚姻有關的法律都被刪修到沒有效力。
我是不知道無線上綱在此又作何解。不過,立委選來幹嘛用的?
: 這是極端的狀況,但邏輯上與技術上並非沒有可能。
: 這方面可以持續觀察幾個已經把通姦除罪化的先進國家,
: 觀察他們與我國的民情差異、法學系統的差異,以及後續的發展。
: 我在乎的並不是要在我國法律上守住婚姻的神聖性,
: 只是想突顯這是一個既存的事實,
: 而且通姦除罪化會面對到哪些邏輯的問題。
其實不只立委,還有很多法學專家(法哲學家除外:P)。道理同上:是有這些
所謂的邏輯問題啊,但這不是一部份他們存在的理由?
: 我又發想發得離題了。
所以我說你比鄉民好一點。
還有,reke啊,別拿這傢伙跟我比啊。太污辱我了。我好歹還以不慢的速率不斷
進化著(就是武功越來越高強的意思)。
: 人的解放當然很棒,婚姻的解放如果過程是溫和的(不導致人口結構與勞動結構劇變的),
: 哪有不接受的道理?
: 不過尺度拉回這個論串,我們在談的,還是法理的成份比文化的成份多了一些、
: 解釋現狀比前瞻未來的成份多了一些。
你講的東西好像其實很簡單耶:法律若看成是一套公設系統,則顯然有內部一致
性的要求必須要被滿足。
就這樣而已。然後咧?
還是我又誤解了?科科。
還有,我留下最後這一點是因為我聞到了有趣的焦慮氣味。
科科科科。
playskin,你真的可以毫無疑慮地擁抱通姦除罪嗎?
那味道聞起來不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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