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事實上,之所以會相互援引,本來是為了避免裁判矛盾
: 希望不要國家在刑事法庭說A勝訴、在民事法庭說A敗訴
: 這跟兩個體系之間有沒有相互強化,是兩回事
嗯....我好像沒有講到什麼兩體系間有或沒有互相強化吧?
: 而且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本來就不應該互相援引
: 為什麼?
: 例如說醫療糾紛好了,因為刑法要把人抓去關,所以他對過失的要求就很高
: 你要讓法官認為沒有其他合理理由認為這個醫生沒有過失才可以判這個醫生有罪
: 可是在民事法院就不是這麼一回事,因為只是金錢的賠償
: 所以只要讓法官大致上認為有過失就可以了
: 這個民刑事庭功能不一樣,不應該彼此援用,也已經開始有法學者加以批評了
: 不過呢,我們的法院一直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結果怎樣呢?
聽起來有點怪。要讓它變得比較合理,好像我們應該把「過失」至少分成兩類:
一類姑且就叫它「刑法過失」,而另一類就叫它「民法過失」。
但,到底這兩類過失的差別在哪兒?
不要忘了,之所以會在某些情況互相援引,拿你這裡舉的例子來說,就是因為
「過失」就是「過失」,就是種犯錯,甚至是種罪。
坐牢是因為某人做了某錯事;罰錢也是因為某人做了某錯事。
: 通常是民事法院會停下來等刑事法院,可是刑事法院的認定很嚴格
: 結果就是醫療糾紛成為我國民事案件中敗訴率罪高的類型
: 醫療過失的受害者無法讓醫生去坐牢也無法獲得賠償(所以只好抬棺抗議了)
所以,同一個行為或同一件事,應該要讓「刑法上沒錯,民法上有錯」的可能
性存在囉?
: 另外A1Yoshi提到體系間的完整性,這是不對的
: 因為不同法體系有其不同目的,為了要解決不一樣的問題
我其實看不出來為什麼耶。為什麼,即使目的不同、要解決的問題不同,不同
體系間就不需要有完整性了?(還有,其實我講的是一致性,我並不很確定你
所謂的完整性是什麼,所以我暫時就把你講的完整性當作是我講的一致性)
簡單說,都是「法」,且都是同一個國家/ 政府的法,不是嗎?
: 首先就像上面所說,不同的法律是為了要解決不同的問題
: 例如超速撞死了人,大家都進來了,目的也不是一樣的
: 行政罰只罰超速,目的為了讓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維持交通順暢和安全
: 刑罰則是因為你嚴重侵害他人權利,我動用刑罰,讓你、讓別人以後都不敢再犯
: 民法就不考慮再不再犯,它就看著誰受到損失誰就應該被填補
我覺得你沒有看到問題的核心。沒有人說民法等於刑法等於行政法。
但,承認三者有所不同不表示三者因此無關、彼此獨立、彼此無涉、彼此不重
疊。在我看來你只是抓出三者不同的地方來談而已。但按照同樣的思維方式,
我也可以找三者有交集或重疊的地方來談。
比方說,刑法和行政法在你上頭的例子裡面就有很明顯的重疊:
兩者都有著維持某種秩序的目的,也都有著恫嚇人民,使人民不去做某事的目
的。
而民法和刑法呢?一樣有重疊之處:兩者都以伸張某種正義或維護某種道德原
則為目的。
: 再來,國家選擇手段的方式,同時反映著它侵害人民深淺的方式
侵害....?做錯事付代價,為何會是一種侵害?
: 不會因為一件事情是錯的,就全部的法律體系都要跳進來處理
好像沒有人這麼說吧。有嗎?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是為了強調出不同法體系
(在此即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間所可能有的彼此影響、干涉或重疊。
我前面就說了,幾乎不可能存在一個案件適用所有的法條,也沒有一個法條幾
乎適用所有的案件。
你不要自顧自的寫文,好像在交作業、寫共筆或應付考試一樣好不好?這樣我
會覺得你根本不是在跟我對話。
: 例如,我們覺得丟煙蒂是不好的,也希望可以確實實現煙蒂不落地
: 但是不會這樣就要一丟煙蒂,行政罰單進來、要賠錢、又要被抓去坐牢
應該沒有哪個笨蛋會這樣想吧。
: 基本上因為民法有刑法沒有,那個落實就不太實在,這句話是騙人的
: 就像是刑法沒有介入,契約實現的可能性也不見得就比較低
: 也不會因為刑法介入,實質的婚姻外性行為就會比較少
: (我實在很質疑在做愛之前會想到刑法處罰通姦,所以停止做愛的情形發生可能性)
這裡我看不大懂。我只是點出不同法體系間,無論理論上或現實上,整體而言
具有的重疊或互相影響--這一種我稱之為「牽一髮動全身性」的特徵而已。
或者可以說,我認為「避免裁判矛盾」是在制訂法條時,一件很重要不能忽略
的事情。而理由可以很簡單:因為,不管是哪一套法體系,它們都是「同一個
」國家下的法律。
不過我這想法還有很大的保留空間。因為說某個行為「刑法上沒錯」但「民法
上有錯」似乎並沒有矛盾之處。
: 最末,我之前就已經回應過了
: 我還不敢說婚姻絕對沒有包含性專斷權
: 但是婚姻的性專斷權在我國實定法上是完全沒有根據的
: 就算有,那也跟刑法要介入是兩碼子事情
: 因此我對於一口咬定婚姻有,而且必須以刑罰介入的說法很感冒
你似乎是有受過法律學訓練的人。大概可以理解你的這一種感冒怎麼來的。
不過我提醒你,受過法律學訓練的人,腦中對於「法」的理解很可能和一般
人不一樣。
就拿上頭的做例子:也許對法律人來說,「刑法上沒錯」但「民法上有錯」
一點也不奇怪,可是對於一般人,同一個行為,怎麼會有「兩個種類的錯」
?
一般人會說:啊對就對錯就錯啊,哪有什麼刑法上沒錯民法上有錯啦,偶聽
不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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