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eminis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銘言: :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聽起來有點怪。要讓它變得比較合理,好像我們應該把「過失」至少分成兩類: : 一類姑且就叫它「刑法過失」,而另一類就叫它「民法過失」。 : 但,到底這兩類過失的差別在哪兒? : 不要忘了,之所以會在某些情況互相援引,拿你這裡舉的例子來說,就是因為 : 「過失」就是「過失」,就是種犯錯,甚至是種罪。 : 坐牢是因為某人做了某錯事;罰錢也是因為某人做了某錯事。 民法上的過失跟刑法上的過失的確是不一樣的, 「做錯事」這個講法實在太含混, 硬要拿「犯錯」來一併描述刑法上的過失跟民法上的過失,實在不適合。 一個行為成立刑法上的過失或民法上的過失固然都是「違法」, 但因為民法跟刑法設定「過失」所欲達成的目的本來就不一樣,所以這兩種過失不同。 刑罰的目的或原則在於「對犯錯的制裁」, 給你教訓,讓你知道不要這樣做,也讓別人知道不可以這樣做。 刑法規範多少是帶有道德意味的,刑法的制裁也有道德規訓意義, 我的意思並非支持將純粹的道德條目引入法律, 我只是說刑罰的道德譴責意義勝過其他種類的國家裁罰。 刑法上認定犯法與否,就是在判斷行為「對錯」,這個所謂「對錯」是參有道德考量的。 也因此我們有阻卻違法事由,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縱使侵害他人法益,仍是「對」的。 但民法制定「過失」的目的跟刑法不一樣呀, 民法的過失乃用在侵權行為的判斷上,縱然語句上也用「過失」,也用「侵害權利」, 但現在法學界早就不認為民法侵權行為規範的功能跟刑法一樣了。 侵權行為更重要的功能在於風險的分配,損失的補償,而不是行為的譴責與制裁, 侵權行為的「處罰」手段也不是充滿規訓意味的「懲罰」, 而是必須賠錢,必須恢復原狀(返回事物或利益原本的狀態), 所以一旦有人的利益或權利被侵害,造成損失, 民法比較在乎「由誰來填補損害」較為恰當,而且這個恰當的考量跟刑法也不同, 考量的重點未必是誰犯的錯比較嚴重,甚至可以考量誰比較有錢、比較有能力填補損害。 民法關心的是「損害填補」,填補給受侵害的一方,不是去制裁別人行為。 也因此即便是沒有犯錯的人, 在民法上也可能因為他比較有錢而且跟損害發生有某種連結關係,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民法188條第二項,雇用人即使在監督上沒有任何疏忽,法院也是可以叫他賠償的。 雖然我也知道妖西概略的說「同樣是做錯事」意思是什麼, 也明白他認為國家不管透過民法刑法行政法,其實總是在彰顯同一套價值秩序標準, 它對人民的作用也必然交錯無法獨立。 但按照我自己學習法律以來的理解, 國家透過各種法律建立起來的整體價值秩序固然必須統一、一致, 但不代表裡面不能有細部的功能上、層次上的區別吧? 所以說民法跟刑法,當然可以基於不同的目的,對同一個行為做出不同評價啊? 這樣的內部區分,跟整體的一致性應該沒有衝突。 如果人民搞不清楚這種區別,那也不表示我們就要放棄這種功能性的區分, 而是必須從法律的制定、適用上強化兩者不同的概念與功能, 而非盲目拉近兩套法律判斷違法與否的標準。 -- 小人也是念法律的,僅以一點學思心得供作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35.62 ※ 編輯: gwenlin 來自: 218.166.235.62 (10/26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