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銘言:
: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聽起來有點怪。要讓它變得比較合理,好像我們應該把「過失」至少分成兩類:
: 一類姑且就叫它「刑法過失」,而另一類就叫它「民法過失」。
: 但,到底這兩類過失的差別在哪兒?
: 不要忘了,之所以會在某些情況互相援引,拿你這裡舉的例子來說,就是因為
: 「過失」就是「過失」,就是種犯錯,甚至是種罪。
: 坐牢是因為某人做了某錯事;罰錢也是因為某人做了某錯事。
民法上的過失跟刑法上的過失的確是不一樣的,
「做錯事」這個講法實在太含混,
硬要拿「犯錯」來一併描述刑法上的過失跟民法上的過失,實在不適合。
一個行為成立刑法上的過失或民法上的過失固然都是「違法」,
但因為民法跟刑法設定「過失」所欲達成的目的本來就不一樣,所以這兩種過失不同。
刑罰的目的或原則在於「對犯錯的制裁」,
給你教訓,讓你知道不要這樣做,也讓別人知道不可以這樣做。
刑法規範多少是帶有道德意味的,刑法的制裁也有道德規訓意義,
我的意思並非支持將純粹的道德條目引入法律,
我只是說刑罰的道德譴責意義勝過其他種類的國家裁罰。
刑法上認定犯法與否,就是在判斷行為「對錯」,這個所謂「對錯」是參有道德考量的。
也因此我們有阻卻違法事由,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縱使侵害他人法益,仍是「對」的。
但民法制定「過失」的目的跟刑法不一樣呀,
民法的過失乃用在侵權行為的判斷上,縱然語句上也用「過失」,也用「侵害權利」,
但現在法學界早就不認為民法侵權行為規範的功能跟刑法一樣了。
侵權行為更重要的功能在於風險的分配,損失的補償,而不是行為的譴責與制裁,
侵權行為的「處罰」手段也不是充滿規訓意味的「懲罰」,
而是必須賠錢,必須恢復原狀(返回事物或利益原本的狀態),
所以一旦有人的利益或權利被侵害,造成損失,
民法比較在乎「由誰來填補損害」較為恰當,而且這個恰當的考量跟刑法也不同,
考量的重點未必是誰犯的錯比較嚴重,甚至可以考量誰比較有錢、比較有能力填補損害。
民法關心的是「損害填補」,填補給受侵害的一方,不是去制裁別人行為。
也因此即便是沒有犯錯的人,
在民法上也可能因為他比較有錢而且跟損害發生有某種連結關係,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民法188條第二項,雇用人即使在監督上沒有任何疏忽,法院也是可以叫他賠償的。
雖然我也知道妖西概略的說「同樣是做錯事」意思是什麼,
也明白他認為國家不管透過民法刑法行政法,其實總是在彰顯同一套價值秩序標準,
它對人民的作用也必然交錯無法獨立。
但按照我自己學習法律以來的理解,
國家透過各種法律建立起來的整體價值秩序固然必須統一、一致,
但不代表裡面不能有細部的功能上、層次上的區別吧?
所以說民法跟刑法,當然可以基於不同的目的,對同一個行為做出不同評價啊?
這樣的內部區分,跟整體的一致性應該沒有衝突。
如果人民搞不清楚這種區別,那也不表示我們就要放棄這種功能性的區分,
而是必須從法律的制定、適用上強化兩者不同的概念與功能,
而非盲目拉近兩套法律判斷違法與否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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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也是念法律的,僅以一點學思心得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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